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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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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只能收押,不存在着由看守所去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操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如果是刑事拘留,必须要有刑事拘留证,如果是逮捕,必须要有逮捕证,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条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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