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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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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
  
  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工程能不能未经验收就提前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施工不是儿戏,竣工后都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投产使用。验收需要具备各项条件,包括按照合同实施建设、相关资料档案齐全、必要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齐全、有相关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以及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上条件均达标后,才算是正式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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