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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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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相关法律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数情况下时在文物发掘、保护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观上,行为人是过失,是出于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导致文物遗失、损毁。客观上,行为人表现为违反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导致文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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