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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窝藏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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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法对窝藏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法对窝藏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三、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有可能是一个专门提供非法服务的组织。因此只有多次帮助藏匿、向组织卖淫、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以及导致重大案件的主犯逃脱等情况才够得上“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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