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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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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不按法律的规定进行操纵证券或者是期货,这样是扰乱了国家的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一般在认定犯罪时就会从此案件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承担刑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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