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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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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方式。在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所定的给予其他股东2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可适用《拍卖规定》第十四条,即: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按照《拍卖规定》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


·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最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股权执行中的规则不明确、评估难等问题,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要求,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转让判决书合法吗?
      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原则上具有可让与性。 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的,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而合同法所禁止的债权转让情形分别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本案情形,合同性质与...


·判决书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


·报告财产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


·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的条件和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同胞,以及需要...


·能否将被执行人所持100%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


·夫妻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
      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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