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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曙区南门街道经济犯罪律师解答经济犯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犯罪,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罪法律咨询,代理海曙区南门街道经济犯罪案件,为您解决海曙区南门街道经济犯罪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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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法律咨询:
·遇到类似诈骗 的人,由于公司报销需要发票
  由于公司报销需要发票,网上找到一公司说有,那个人说金额小需要先付款后寄发票,昨天已付款,但之后一直联系不上,我应该怎么做?

·怎样才算立案?,我被诈骗了
  我被诈骗了,前天晚上把他交到派出所上了手铐,昨天晚上所里把他交到拘留所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呢?

·立有借条,但借款人用假名签的,算诈骗么?
  于2005年至2009年之间,借款人以家庭变故、工作事故为由,向我借了3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1月补立了借条。该借条没有描述借款目的,但借款人用的名字是假名(与真实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我于2010年5月找到借款人并报警后,警察说这个不能立案,理由是我借款是自愿的,并且不能认定借款人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借款人用了假名,但不能单靠这个名字认定为

·八千不见 欲求无门,我的父亲收到一条诈骗信息
  我的父亲收到一条诈骗信息,给别人打了捌仟元整,后来得知是诈骗去银行及时的说明情况,银行工作人员把这个卡号给冻结了,后来去公安局报案了我后来公安局派人去了银行,想把这部分钱拿回来,可是银行说公安局没有这个权利,我然后银行提出法院和关税才有这全力,公安局要想拿必须把案子破了才能拿钱,可是公安局说八千块真的太少了,不值得走一趟还不够出警费,事情已经过去了11个月了

·开发商可以只退回本金吗?不要负诈骗罪吗?
  内容:我是浙江省乐清市的一个电力职工,在4月份(当时房子施工到地上两层,部分还在地下室施工)从浙江瑞立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为乐成镇80#地块名为“晨沐花园”(该花园为4幢15层的小高层和4幢6层的多层组成的小区)的房产。当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个购房的协议书,在付款方式中约定采用按揭贷款。并约定约在10月当房子结顶时签订正式合同。当时开发商再三说一切都有没问题,

·今天没网络骗子骗了,网络诈骗402元报警真的有用么
  网络诈骗402元报警真的有用么

·请问这个是诈骗还是盗窃罪?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涉嫌盗窃罪,量刑起点在三以下或三到十,依据盗窃金额而定。但最终的宣告刑还要结合全案的从轻、减轻情节来认定。在本案中,如你有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请律师为你提供帮助,指明从宽的情节,提供法律策略与技巧,争取最轻处罚,积极争取判处缓刑(即不用坐牢)或者免于处罚。如需进一步了解或者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诈骗罪?
  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量刑,捡到被别人偷来的东西单位资料、公章
  捡到被别人偷来的东西单位资料、公章,然后打电话问失主要10万元,如何定罪

·请问一下能够成诈骗罪吗,8月份的时候托一个姓孙的找工作
  8月份的时候托一个姓孙的找工作,姓孙的先以处理关系为由要去3000元钱,后以签合同交风险金为由又要去2000元,钱给他以后他一直托,说过几天给通知,过几天以后再说过几天,就这样一直托,快半年了也没找着工作,现在跟他要钱他还说过几天就办好了,不去上班是我们的事,那钱处理关系了,就是不给,当时给他钱的时候也没有什么收据,就有给打电话的时候的录音,请问一下这样去报

·南京高利贷案件频发,诈骗欺诈手段百出
  

“无需担保,当天下款”,诸如此类的民间借贷广告,如今已是铺天盖地。
最近几年以来,民间借贷在各地愈演愈烈。因为高额利益驱动,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违法的高利贷活动。其造成的后果是,极少数人获取暴利,大多人则利益受损,有的人和家庭甚至血本无归。
根据南京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09年,南


·QQ订货被诈骗6940元
  我于2011年11月29日在QQ上,像往常一样和我经常发货的那个QQ联系发货.因为以前打过几次交道.对方的价格我也觉的是最低的.所以就订下来.先把款给打过去了.后来当天给我打电话说出差了,货没发去了.就过了好几天,说货没法发了,要我把帐户给打过去,说一两天把钱给我转回来,过了好几天,钱也没转回来,每天打电话关机,QQ也一直不在线.打去他们公司说三个月之前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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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法律知识:

  •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


  •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侵财型犯罪,诈骗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必须要行为人刻意制造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使得财物转移与获得。而盗窃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为人以隐秘方式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没有他人“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还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


  • ·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出卖人往往已经收取了二个买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而事实上却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购房需要。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


  •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


  • ·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即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三,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我国


  • ·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


  • ·银行贷款诈骗罪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


  • ·受贿罪的“退还或上交”
      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简称退交),不是受贿;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上述条款是对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非受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明确。《意见》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


  •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n


  • ·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有:     1、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比如合同上规定:某月以前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苏高法[2011]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


  • ·公示催告程序相关诈骗行为分析
      犯罪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诈骗的通常手法如下:(1)犯罪人先以合法方式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建立交易关系,并以接受对方签发的汇票为支付方式,以期合法地取得汇票。通常汇票的金额较大,到期日较长,起码超过四五个月。犯罪人一般会按约履行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以免出票人因犯罪人违约提出止付而暴露犯罪意图。(2)犯罪人取得汇票后,立


  •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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