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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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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明污染环境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的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等材料,以及涉案人自首材料等。

  

  2.证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出现环境被污染后果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生产企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地点与周边环境位置图等,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意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共犯供述、证人证言、废水废液废渣废料废油等有害物质采样和照片、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执法记录仪、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有害物质采样交接记录等,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监测的数据。需要注意的,对于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言词证据需要公安机关重新制作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对于《解释》所列“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司法实务中证据审查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1)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对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主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认定,需要的证据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需有国务院批准的文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证明属于自然保护区外,还需要证明属于核心区有毒物质三种域。对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环境监测站出具物质的判定,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意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后,还应当比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进行判断。

  

  (2)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罪与非罪的衡量标准主要是危险废物的重量,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污染。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不区分浓度,只以重量计算。主要有扣押的运输车辆照片、车辆载重量或容量的现场检查笔录、装卸危险废物的工具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和照片、危险废物处理协议书、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共犯供述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还可以通过重点审查企业的生产规模(如耗电量、耗水量、产品产量等)、生产时间、单位时间排污量等证据,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

  

  (3)关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该“三倍以上”,可直接根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作出认定,无须再作司法鉴定。证明上述情形需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意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排放标准或者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环境监测站采样现场记录表及样品流转记录、企业排污许可证等南京律师网

  

  (4)关于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南京律师网。所需证据还包括埋暗管、挖渗坑的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购买暗管的票据、企业生产产生的废水等废物处理流程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整改通知等。

  

  (5)关于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情形。所需证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等,证实曾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6)关于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情形。所需证据包括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饮用水水源管理人员及受用水影响居民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7)关于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情形。所需证据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该上地为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的确认文件,农业技术人员、护林员等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明该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系污染环境所致。

  

  (8)关于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情形。所需证据包括县以上地方政府林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护林员的证人证言、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证明林木死亡系污染环境所致及具体受灾数量。

  

  (9)关于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情形。公私财产的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这种情形所需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公私财产损失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损失数额的鉴定意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环境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政府或被害人因防止污染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购物资的票据、支付的人工费等,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医疗费用、后期污染修复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不应计算在财产损失范围内。

  

  (10)关于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情形。这种情形所需证据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突发环境件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出具的情况说明,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疏散、转移群众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疏散、转移群众的数量应明确在5000人以上。

  

  (11)关于致使30人以上中毒、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形www.njLawyer.cn。这种情形所需证据主要包括病历、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记录等,结合相关监测报告、检验报告及言词证据,证明被害人中毒、致伤、致残系污染环境所致。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鉴定意见和相关监测报告、检验报告等鉴定性意见都是审查的重点,需要认真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材是否真实、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确保其合法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些证据不仅是证实发生污染环境事实的证据,而且是确定污染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关键所在,需要特别重视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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