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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嵊州鹿山街道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嵊州鹿山街道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嵊州鹿山街道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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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请问算工伤吗
  我小叔在造船厂由于机器开关失灵左肢截掉了 ,工作日期时间都不固定 ,有活就干没活就在家等,没有合同没有厂牌请问算工伤吗?

·请回,十级伤残伤除了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还有没有其它什么赔偿
  十级伤残伤除了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还有没有其它什么赔偿。希望大家说具体点。谢谢请问当事人还要付法律责任嘛

·关于仲裁时效,关于仲裁时效
  关于仲裁时效

·我可不可以直接上诉啊?不通过劳动仲裁调节
  

·您好;我的左手中指无名指各掉一节接不上了 工伤 请问专家应该赔偿我多少费用
  滦县农村户口

·请问,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当月,停止了养老保险,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工伤伤了右手五根手指,工伤伤了右手五根手指
  工伤伤了右手五根手指

·工伤求助,我一亲戚在安徽(工地)工伤至一只眼睛近盲(看东西一片模糊)
  我一亲戚在安徽(工地)工伤至一只眼睛近盲(看东西一片模糊),牙掉了7颗,颧骨受伤,亲友都不懂法律,也不知道相关的程序,如果鉴定当属几级伤残,私了的话索赔底线大概是多少。谢谢!

·无助的我该怎么?,我是一名外来浙江务工人?去因工伤致残六?今保险公司已按浙江市外
  我是一名外来浙江务工人?去因工伤致残六?今保险公司已按浙江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一次性支付表进行了赔?由于原来没有签劳动合?现单位以合同到期拒绝安排工作.我向单位提出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再就业补?但单位说我是外地?享受了保险公司的一次性补偿就不能再享受上两项补偿.究竟这两项补偿有无本市人和外地人之分?我应要求如何补偿?我咨询过劳动仲裁.他们的关点和单位一?如果仲裁不

·工伤赔偿我们该怎么要???
  律师你好,我喜爱那个咨询你一个关于工地农民工在上班期间不小心坠楼,他的老板将其送入西京医院治疗,检验是颈椎骨折,左腿髌骨脱落,伤势时很严重的,住院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病人女儿来照顾的,老板在此住院期间承担了所有的手术费和住院费伙食费,但是出院后老板就不愿再给予应有的费用(误工费和营养费那些都没有,也不能再工作了。。。。)我们该怎么办?????真的很急帮帮我

·工地上突发脑淤血经抢救没有死亡算不算工伤
  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工伤赔偿,我右脚踝内踝骨折
  我右脚踝内踝骨折,小退腓骨骨折,腰椎第二骨节压缩性骨折,不知道可以算几级伤残。我现在还不能下地走路,手术已经做了2个多月了。年后2月份合同到期,想询问下能得到多少的赔偿。如果公司不续约,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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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劳动仲裁程序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


  •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效并经过裁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


  • ·交通事故与工伤能够同时获得赔偿吗?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首先由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义务人补足。相关咨询问题解答:  1.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构成工伤吗?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通


  • ·骑车下班途中摔伤是否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若骑车下班途


  • ·突发疾病没有超过48小时家属放弃治疗,员工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此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认定为工伤。首先要考量劳动者有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等情形为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劳动者与家属关系是否正常,家属主动放弃治疗


  • ·多因一果造成的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原因”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工作原因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前者是形式要件,后者是实质要件。而在工作中受伤情况下工作原因的认定,第一个要件劳动者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则显得较


  • ·“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完成工伤认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该条规定看,其本意在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导尚处于草拟酝酿阶段、还没有最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主体依据修改后的新条文作出工伤认定。工伤


  • ·工伤职工维权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该通过下面的步骤确认工伤维权    第一步:根据损害情况,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致损原因不同,维权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 ·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梁保华二OO五年二月三日 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是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于诉讼结果的责任。具体说,就是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现有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经过逻辑推理,最后认定事实是否真实而作出结论。举证责任则是强


  • ·劳动仲裁的请求金额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1、因克扣、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对于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不仅有权要求企业返还克扣、无故拖欠的全部工资,而且可以要求企业加发25%的赔偿金。依据是劳部发(1995)223号文第3条,此规定带有惩罚性质,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


  • ·劳动仲裁的被诉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所谓劳动争议是指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按此规定,私人包工负责人由于不具备企业的主体资格因而不能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只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


  •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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