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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安区龙岗镇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法律咨询,代理临安区龙岗镇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临安区龙岗镇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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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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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问题,律师大人你好,律师大人你好,我小弟去年4月份因抢劫在福
律师大人你好,我小弟去年4月份因抢劫在福建被判1年6个月刑,请问能否减刑?一般能减多少?谢谢你们。急切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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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事案件立案后有没有要求对嫌疑人的逮捕时间
请问刑事案件立案后有没有要求对嫌疑人的逮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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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量刑 ,A为急于拿回他人欠款
A为急于拿回他人欠款,在他人要求下,开车送他到他家楼下,他人盗窃自家保险箱里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事?人分赃。那么A属于从犯对么?那A自首并把分得的赃款全额上缴,大概该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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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分的人能进事业单位和国企吗
这个明白了,还有我档案已丢失,这段冤案还有记载吗?假设事业单位,给我重新建档略去那段,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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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有三种罪,有三种罪,被判十二年会不会影响减刑押后呢
有三种罪,被判十二年会不会影响减刑押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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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民事诉讼中止一方要无理告刑事检察院不于立案
民事诉讼中止一方要无理告刑事检察院不于立案,要等多久重新民事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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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由于事实不清,可采何种方法处理?()A、裁定直接改判B、判决直接改判C、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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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私烟被抓捕,本案量刑最终根据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量刑最终根据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委托辩护人,阅读案卷、会见到当事人,查清事实,最后才可以决定罪轻辩护,需要法律帮助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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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笔记本电脑,盗窃罪,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以
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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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入室行凶未遂,持刀行凶伤人未遂,如何向其追究刑事责任?来自找法?
昨日下午,我父母在家门口起房子,让工人来调砖上楼,突然一男子直接殴打我父亲,我父亲一边抵挡一边询问打人原因。那男的就说:我想打你就怎么样,后面不敌旁边人拉扯,就回他家拿了一把长刀,对我父亲追杀,追杀未遂,又追杀我母亲,?10刑警来了,人跑了,刑警抓不到,我父亲,只受了点轻伤,请问可以向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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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杀逃亡后,被抓的量刑和赔偿问题
你好,可能会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民事的赔偿,由被告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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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刑事附带民事,车祸刑事附带民事
车祸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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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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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出卖人往往已经收取了二个买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而事实上却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购房需要。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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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能够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是情感执行的方式之一,只不过由于当事人身体方面出现了一些特殊的状况,所以不适宜在监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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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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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对于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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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时间】2010-6-24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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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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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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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②执行逮捕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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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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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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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和自诉并存的刑事追诉制度,对于公诉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单独作案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说明尚未破案,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案件不会移送到人民法院审理,故不存在人民法院是否进行缺席判决的问题。对于自诉案件来说,《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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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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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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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借故依法审批,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土地、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的产权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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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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