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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
  租房纠纷

·买房子,买房子因过户太贵
  买房子因过户太贵,想10个月以后过户,双方协议需要找一个共同认识的见证人吗?

·二手房,你好,你好,买二手房的证件是否只有三个证呢?还
  你好,买二手房的证件是否只有三个证呢?还有签了过户手续,及购买合同就是(转让)合同及房款一次付清以后,手里只有过户手续的收据单,这是否?是否办里这些手续都是由物业管里去办的呢?集资房是否只有使用权,这个过户,转让合同,使用权是否都由物业管理去承办的呢???

·我想要离婚,是这样的我去年和一个男人结婚了结婚时没有彩礼没有金银首饰没有房子!他
  是这样的我去年和一个男人结婚了结婚时没有彩礼没有金银首饰没有房子!他说他有钱他自己开了一个广告公司说钱都在公司里呢!结婚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他没有钱都是债务!他骗别人的钱别人已经告他了!他骗了我!所有人找不到他找不到他的父母!结婚几个月我回娘家了没有给钱还是别人买的车票!我和他没有孩子!分居1年多了!我想离婚了!不知道怎么离!我这个情况好离吗?

·房产纠纷如何分配,农村房产
  农村房产,如何分配,

·供暖,新房装修,新房装修,在地热管道上加装了2个以后供地
  新房装修,在地热管道上加装了2个以后供地热清洗的阀门,供暖公司开了2000元罚单,请问供暖公司有罚款权利吗,根据什么规定?

·共用墙价格核算问题,我家自建房与邻居的自建房公用一睹墙
  我家自建房与邻居的自建房公用一睹墙,我家10年前已起到6层楼,邻居只起到5层楼,今年邻居也想加盖一层,我提议邻居按目前物价核算健公用墙时的价格补偿给我,但是邻居只愿意按照10年前的物价来核算价格,请问这合理吗?

·回迁房,请问,请问。我家是回迁户。有3套房子,想落在一
  请问。我家是回迁户。有3套房子,想落在一个人的名下,请问需要交税吗

·平改楼怎么办理房产证,之前平房是又房本的现在我改怎么办理
  之前平房是又房本的现在我改怎么办理

·退房违约问题,你好,你好,律师:本人8月份通过咨询保利售楼和
  你好,律师:本人8月份通过咨询保利售楼和其推介的银行,其表示以我南京户口在合同添加南通户口的父母,就可以以我为主贷人进行贷款。因此,我按程序交完首付后2个月后,银行告知,是他们搞错了,我的情况不能在南通贷款买房。而我要求退房时,开发商要我承担违约责任。我想请问我需要承担违约金嘛?

·房屋转租,我是第三方租户
  我是第三方租户,我的店面是在隔壁租下来的,隔壁的店面是找承租人租的,现在他要转租连我这店面也一起转租出去,请我问可以直接这样转吗?我的合同还没到期,请问对我的损失应该怎么去补救,还有怎么去维权?

·该不该赔偿补课费 ,我的亲戚是出租车司机
  我的亲戚是出租车司机,上几天将一小学生刮伤,经交警判定出租车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学生家长要求赔偿六个月的补课费16000元,请问是否合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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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公租房的特征
      第一,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


  • ·购房者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购房者如果因为不小心或缺乏专业知识而被虚假广告欺骗上当,不要自怨自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从1999年2月1日起实施《广告法》第3条、第1条、第38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


  • ·年轻人购房,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借款呢?
      房产价值较大,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的情形十分普遍,具体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而子女主张是赠与的,应当由子女就存在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子女不能举证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的,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返还。


  • ·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


  • ·在房产的租赁纠纷中最常见的三几大误区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


  •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拆迁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 ·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的合同无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


  •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
      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 ·离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 ·南京买房落户政策规定
         很多购房人关心在当前商品房限购令的背景下,南京一直以来的买房落户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对于这个问题,律师解答说,目前南京买房落户的政策尚无变化,南京目前的买房落户政策出自2004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


  • ·婚前房产一方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否平分
      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虽然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需要证据证明一方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另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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