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首页
法律咨询
诉讼指南
法律文书
浙江法院
浙江仲裁
浙江看守所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民间借贷
劳动工伤
房产买卖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侵权赔偿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协议
投资融资
建筑工程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经济犯罪
律师团队
>>
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
>>
18868876507
(浙江律师)
18667830319
(浙江律师)
17715404545
(浙江律师)
18951945636
(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华刑事辩护律师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湖州刑事辩护律师
绍兴刑事辩护律师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台州刑事辩护律师
舟山刑事辩护律师
丽水刑事辩护律师
衢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律师导航
>>
杭州律师
金华律师
宁波律师
温州律师
湖州律师
绍兴律师
嘉兴律师
台州律师
舟山律师
丽水律师
衢州律师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标签
>>
浙江金东区刑事律师,浙江金东区辩护律师,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浙江金东区取保候审律师,浙江金东区看守所,浙江金东区监狱,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zylink}}>
相关领域
>>
塘雅镇刑事辩护律师
多湖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赤松镇刑事辩护律师
东孝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孝顺镇刑事辩护律师
傅村镇刑事辩护律师
曹宅镇刑事辩护律师
澧浦镇刑事辩护律师
岭下镇刑事辩护律师
江东镇刑事辩护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
金东区
> 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法律咨询,代理金东区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金东区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事发地
*
<<手机号
*
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
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一、是刑事案件
一、是刑事案件。二、还钱可以从轻处理。三、房产如果是在自己名下可以拍卖还债。四、判刑几要看公安给你定的什么罪名,和情节是否严重。建议你委托律师帮助或当面详细咨询律师。德州专业刑事律师
·
贩卖冰毒五次共计2克如何量刑?
你好,我弟弟吸食冰毒,有人找他要,他就给了一点,后来,找他要冰的人被抓了,就把我弟弟也抓了,总共给过两个人,共计五次,总量2克,其中有一次0.3克还没要钱,请问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刑?
·
拿购房合同借钱,无法偿还且将该房产卖给另一个人,是否会判刑,是否会坐牢?
拿购房合同向民间高利贷组织借款,如果无法偿还借款,房产归债权人,房主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最后无法偿还且将房产卖给另一个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会判刑,会坐牢?
·
关于量刑是否可以叠加,怎么叠加
在盗窃案件中,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从犯,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罪行,请问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情节都有减刑,可以重叠使用吗?
·
我想咨询一下,贪污受贿五,六万元钱要判刑多少年?
我想咨询一下,贪污受贿五,六万元钱要判刑多少年?
·
看守所关押时限,有3个朋友因故意伤害它人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差不多一年都没判
有3个朋友因故意伤害它人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差不多一年都没判,请问是怎么一回事
·
偷渡罪,我朋友涉嫌组织偷渡罪被刑事拘留二十多天了
我朋友涉嫌组织偷渡罪被刑事拘留二十多天了,她们公司是做留学咨询的,她是给老板打工的,什么都不知道,请问要负多大的的责任?会判刑吗?要请律师吗?
·
刑满释放人员有选举权和呗选举权吗
刑满释放已经有一年多了,该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请问刑事案件立案后有没有要求对嫌疑人的逮捕时间
请问刑事案件立案后有没有要求对嫌疑人的逮捕时间
·
打架,群架和单打在量刑上有区别吗,
打架,群架和单打在量刑上有区别吗,
·
关于刑拘探视的问题,您好
您好,我有位阿姨在舞厅卖票,前台下面有个响零,公安检查时她按响零通风报信结果被型拘,请问家属多久可以探视,现已过了68小时,家属仍未收到信息,而且一直未与其本人见面。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请教一下,正常多久允许家人探视
·
盗窃,盗窃500元以上必须要定有罪吗?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盗窃500元以上必须要定有罪吗?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在立案之后,不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可以提起鉴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障碍可能的,应当主动进行鉴定。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
·
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刑事诉讼围绕是否追
·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互有恋情但没有越轨行为的和受骗或受威胁而介入者不属于第三者,重婚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
·
刑事辩护--刑事律师的业务之首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nbs
·
刑事辩护中的技巧
法庭的辩论并不是在辩论阶段才开始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诉方和律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实质上已是辩论的前奏。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以达到或进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要害总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发问、为强调某一问题以引起法庭注意而明知故问、对互相推诿的同案其它被告迂
·
刑事证据的运用规则
1、口供补强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人的自白,法官可以迳行定罪)。自侦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定性有
·
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1、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 (1)提请减刑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 (2)提请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
·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
·
死刑执行的方法及场所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六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
·
财产刑及涉财裁判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
·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金东区刑事辩护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