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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安区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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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朱侓师你好,我和我妻子是先结婚后领证,在这期间我转给过她16
  朱侓师你好,我和我妻子是先结婚后领证,在这期间我转给过她16万元钱,让她掌管。我有银行的转账小票,现在她要和我离婚,这钱我能要回吗?

·谁该承担责任,前几天下?某村小组农民用自家潜水泵给自家水稻田抽水.电杆
  前几天下?某村小组农民用自家潜水泵给自家水稻田抽水.电杆,电线归小组所?小组是电的管理人,今初在村民会议上小组和一村民签订并宣读了包电合同,23???一些村民还在合同上签了?合同上说出了安全事故与承包人无关.该小组是这么使用电的,谁用电谁自己搭电用自家的潜水泵抽?小组没有固定的抽水机为村民抽?该村民在搭电过程中不知何故触电身?旁边无一人在?据调?搭电的位置距

·风力发电占地怎么理赔,风力发电占了我家的土地(国家分给我的可耕种30年)只给了7
  风力发电占了我家的土地(国家分给我的可耕种30年)只给了700元钱,也没什么合同条文之类的。今天我把700元钱给退回去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房屋安置,律师们好!请问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
  律师们好!请问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村委会是否有义务安置她的住处.这样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能找得到.祝身体健康

·孩子问题,我跟前夫去年7月份正式离婚
  我跟前夫去年7月份正式离婚,婚前已分居近2年,离婚的时候孩子判给他,我每月要支付孩子的医药、生活费等共计500元;去年11月22日,因他母亲把孩子教的很差,他本人又与一女在外租房,我就把孩子带了回来,但是没有办理任何孩子抚养权转回的手续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他只支付给我2500元学费(这是两个学期的费用,一个学期学费是3000元,法院判的时候是我和他一人一半)

·计件合同应该怎样拟定,我公司的一家服饰公司准备给工人交统筹
  我公司的一家服饰公司准备给工人交统筹,也要和她们签合同,公司员工每做一件成衣是30元,每天工作时间是早8:00—12:00,13:30—17:00,17:30—21:00,每月在16,17,18,19号连休,每月15号发工资,给工人保底工资为3500,但需要加班时得加班,不算加班时间,这种情况该如何定合同?

·生育保险补偿,我在一家私营公司办公室工作
  我在一家私营公司办公室工作,在今年5月底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答应转正后给我投保保险,由于我们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于是我等到8月初转正后就向公司提出投保保险,结果被拒绝,他找借口是没满一年不能保保险,说是公司的新制度,可是又拿不出相关制度,我感觉有种被欺骗员工的感觉,现在我还身体不怎么吃的消,就想离职回家休息,我想请问伙可以向公司所要一点赔偿吗?

·我未婚生子现在男方不要我也不要孩子
  没问题.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等.详情可以打我手机咨询.

·离婚子女的分配问?,因感情不和
  因感情不和,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有两个小孩,女孩5岁,男孩3岁多,女方可以要求把孩子都给她吗,男方的月薪?500元每月,这样应给多少抚养费呢?

·养老保险的保费,养老保险的保费国家补助多少
  养老保险的保费国家补助多少

·非法集资,我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搞投资的。现在公司出事了。他属于公司的经理,上面还有总监,老总,董事长,我朋友会不会被追究,我朋友在公司有十来个客户合作,经她手的约有三十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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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 ·国家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多长时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


  •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拥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方法
      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有以下三种办法: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让公司股权。在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不持股的一方希望受让股权,而持股方同意,则这种股权转让方法和向任意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程序完全相同,但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 ·遭遇家庭暴力时怎么办?
      遭遇家庭暴力时怎么办?(1)立即拔110报警电话,不方便语音报警时,可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进行报;注意固定证据(如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保存好出警回执、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告诫书等材料,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2)学会自我保护,在遭受到暴力袭击情况下尽可能不要使用极端的语言、肢体动作


  •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离婚案原告不到庭能否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意见,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情况下,仅由代理人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如离婚后,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由其归还尚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第一步,应先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比,即:共同还贷部分÷(房价款+贷款总利息+其他费用)×1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房产现价值×共同还贷部分占比


  • ·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


  • ·要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即该离婚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1)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被宣告失踪;②


  • ·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


  • ·婚内欠条离婚时是否有效?
      欠条的效力应为有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有规定:(1)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 ·涉外离婚法律指南
          近年来,涉外婚姻纠纷日益增多,婚姻家庭部律师将有关法律问题总结如下:        一、涉外诉讼离婚      (一)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 ·离婚协议书中“净身出户”如何理解的问题
      “净身出户”,是指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因此,一方在离婚协协议书中自愿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从文义上理解,就意味着其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将争议财产约定归被另一方所有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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