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标签
>> 
  浙江余杭区行政律师,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浙江余杭区国家赔偿律师,浙江余杭区行政许可律师,浙江余杭区行政处罚律师,浙江余杭区民告官律师,浙江余杭区行政法律师,浙江余杭区行政复议律师,浙江余杭区打官司律师,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浙江余杭区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余杭区房产纠纷律师
相关领域
>> 
双溪竹海行政诉讼律师 鸬鸟镇行政诉讼律师 闲林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南苑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良渚文物博物馆行政诉讼律师 艺尚小镇行政诉讼律师 百丈镇行政诉讼律师 余杭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星桥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中国江南水乡文化博物馆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余杭区> 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法律咨询,代理余杭区行政诉讼案件,为您解决余杭区行政诉讼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第三者就没办法处罚吗?怎取证据?
  我的朋友他老公有外遇,明目张胆说自己有第三者,近一个月不回家住,在外租房子住.今晚回家拿衣服,我跟他走,他还要打我.他妈拦住免爱打.他非要离婚.结婚五,没孩子,手机录音他承认有外遇,算证剧吗?

·合同中甲方要求对乙方超龄的人员数量进行处罚100/天/人合理吗?
  您好!我公司是物业公司,保洁合同中甲方要求我公司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员工年龄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如果有超龄按人员数量进行处罚100/天/人,第二点,若我方按配置的人员不足,在确认不缺岗的情况下保洁工作不到位按100/天/人进行处罚,我方无法接受,第一人员保洁人员难招,第二,报价偏低,如果签订合同将亏本经营请问如何和甲方

·赌博公安可以第二次处罚吗?
  想请问:我爸爸赌博被抓了,罚款了3000后就把人放了,但是参与赌博的其中一人扬言要去找举报人的麻烦(跟我爸没关系的),公安局又要抓这些参与赌博的人拘留12天,这样的情况我爸也要抓吗?谢谢你!!!

·高考代考将会有何处罚,高考代考将会有何处罚
  高考代考将会有何处罚

·酒后驾驶的检测,你好,你好,你可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你好,你可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民事审判的依据是什么?,民事审判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
  民事审判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等,他们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是如何?哪儿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依据呢?

·什么是行政复议?,什么行政复议?
  什么行政复议?

·交通处罚单,我08年的处罚单
  我08年的处罚单,滞纳金已经累计至200元,请问现在怎么交,我去建设银行交,银行提示说暂不能受理

·区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区和县工商部门哪个权限大?区工商部门有权对一万元以上罚款作出出发吗?

·抢夺三千到四千的处罚金是多少?
  他们两个人,那个判了得定罪金额是四千,我想问一下处罚金大约是多少,他有案底,大约会判多长时间?谢谢

·工商部门对个体户侵犯商标权的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工商部门对个体户侵犯商标权的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个体营业执照过期半个月,该不该处罚
  个体营业执照过期半个月,该不该处罚,罚款依据是什么?_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热线:18667830319
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 ·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对于不具


  •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


  • ·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


  • ·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


  •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由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其单方面作出处罚决定,因而,必须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第一,有权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  第二,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第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四,认为行政


  •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年××月××日出生,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委托代理人:刘律


  •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


  •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该行为的正确和合法,则被诉行政机关可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


  •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也不一样,所


  •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0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修改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后确定的罪名,取消了原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为您解决行政诉讼法律纠纷。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点击这里给浙江余杭区行政诉讼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