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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城区孙端镇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法律咨询,代理越城区孙端镇房产纠纷案件,为您解决越城区孙端镇房产纠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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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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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更名事宜,购买二手房
购买二手房,房主原有《房屋买卖确认书》和《购房合同》更名时更改的是《房屋买卖确认书》,将《购房合同》收回,说《购房合同》已不用,以后直接网签,这种是否有法律效益,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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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疑问,律师好,律师好,我是无锡的,因为城市道路建设,现
律师好,我是无锡的,因为城市道路建设,现在居住的房子面临拆迁,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律师:1、 根据土地法,我们的土地证未被国土局收回注销,但拆迁公司已经有了拆迁许可证,请问这是否合法。2、 对我们这一地区的房屋评估基价未开听证会,就由房产估价委员会5名专家制定了每平方米基价5520元的价格,这是否合法。3、 按照发给的《告住户书》,拆迁方案有三条,一是货币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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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补偿问题,您好侓师;我想问下拆迁不要房的情况下
您好侓师;我想问下拆迁不要房的情况下,我们能一次拿到所有的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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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纠纷能不能起诉,我和一合伙人租房共同开了一家餐厅
我和一合伙人租房共同开了一家餐厅,因有分歧我退出经营,他给我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规定的借款时间已经过了我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现因经营不善准备关门。(租房合同是他和房东签的,房租马上到期)请问我应该怎么做?我可以通过法律起诉他吗?如果他不续租关闭了餐厅我起诉他是不是也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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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后女方的拆迁房该如何办理才能不算夫妻共有的财产呢?
您好!女方跟孩子的户口一直挂在娘家,现女方娘家将要拆迁分到2套房子,由于夫妻感情一直不是很好,所以想询问一下女方现该如何做才能避免离婚后这2套房子归个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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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我父亲的2套回迁房
我父亲的2套回迁房,分别卖给了我媳妇的哥哥,和姐姐,合同是.12.29日签的,当时交定金每人.元我媳妇的姐姐按时交了房款,房子交工后我们就把房子给她了。可是他哥哥一直不给钱,最后再9月说不买了,双方撕毁了合同。可是在9月24日他又找到我父亲说有钱了又想买,我父亲也同意了,也谈好了价格,接受了他送来的60000元房款,给他打收到条时标注了3日后交齐20万。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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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问题,购房合同问题
购房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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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智障残疾的人可以买房子吗
我的妈妈有智障问题,因为就是这样,所以兄弟媳又点排斥她,但是我们那里要移民,可能有一点点钱,但是怕以后的事,我想知道可不可以用我妈妈的名字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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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您好,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我三岁时我亲爸爸就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我三岁时我亲爸爸就去世,然后我六岁时和姐姐随母亲改嫁,户口也签过去了,我现在二十五了姐姐也结婚了,但我亲爸去世后留了一套房子(是和我妈婚前奶奶给盖的)想问一下真么多年这种情况,这个房子属于谁的,我和姐姐有继承的权利吗?很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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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您好:我与2009年以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期房(因为要用儿子的公积金贷一部分
您好:我与2009年以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期房(因为要用儿子的公积金贷一部分款),2011年房子分下来了,但产权证要一年后才可办理。房子现已现已装修好,儿子用公积金所贷的款我们也已全部还清。现在我想与未婚的儿子签署一份文字合约就是: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儿子不得随意变更这套房子的产权。请问:这种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吗?急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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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 ,因公路建设,因公路建设,房子要折迁,要房子同等面积可
因公路建设,房子要折迁,要房子同等面积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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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婚后房产留给女方
离婚后房产留给女方,私生子以后可以回来要吗。离婚后男方贪污前妻财产受影响吗
浙江越城区孙端镇房产纠纷律师热线:18667830319
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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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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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购买二手房“让人欢喜让人忧”,由于对许多细节不够了解,不少购房者往往难以规避风险,跌进购房陷阱。一些中介公司或者卖方经常会给购房者提供一些“避税”方式,如真买卖假赠与、定金当租金再过户、先公证买卖再过户、先签订合同再过户等等。专业律师认为,所谓的“合理避税”在法律上没有很大的风险,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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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方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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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房屋估价机构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 房屋拆迁项目确定后,由拆迁单位在市房管局拆迁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将拆迁项目、范围、面积、户数、联系方式和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发布,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二、估价申请 拆迁评估机构收到信息后,根据自身评估资质所能承担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估申请,向房屋拆迁单位递交《房屋拆迁估价申请表》。《房屋拆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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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应注意的细节
1.权属证书 一般来说,许多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时,证书不是很全,虽然有些可以慢慢补齐,并不影响买家的购买与居住,但是也有可能潜伏着风险,所以您在签约之前,最好还是看一下有关该房产项目的权属证书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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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不可以买?要不要交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目前对划拨土地上住宅交易,除开发企业转让的以外,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仍按划拨用地登记管理;其他用途房产交易在办理完新房产证后,由购房者到相关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由哪一方交纳由房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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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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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有: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⑧土地、房屋等有关部门查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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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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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宅房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是如何划分的?
1、当前南京市普通住宅房与非普通住宅房划分标准是以面积和容积率来界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为普通住宅,反之是高档住宅。2、面积在144㎡以下是普通住宅。在南京购买90㎡以下可以享受1%的购房补贴,90-144㎡之间可以享受0.5-1%的补贴,144㎡以上是1%的补贴。如果不是普通住宅,契税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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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产赠与手续?
房产赠与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跟其它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此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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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是否应当进行听证?
《裁决规程》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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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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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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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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