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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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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护理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如工伤护理费等,工伤护理费虽然不是工伤赔偿最主要的部分,但是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我国还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工伤护理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伤护理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据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待遇的主体和标准,分为两类: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第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第一、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第二、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三、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 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情况决定的。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我国对于工伤护理费的计算和申请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当然,工伤护理费的具体数额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得出最后的数额。若因此发生纠纷,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他们的帮助是很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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