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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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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步就是要根据相关的原则确定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那么你知道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下文做一个了解。
  
  一、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具体是怎样的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
  
  1、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刑事诉讼管辖原则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要是你还想要进行深入的了解,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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