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正规的劳动合同当中,最后双方肯定是需要签字盖章的。一般用人单位这一方盖的章都是属单位的专用章。在很多的劳动关系争议当中,最后都是因为没有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关于劳动合同章实际上国家有着统一的规定。可能有一部分普通员工不太了解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一、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一般劳动合同其实盖公章是一样的,不需要专门弄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三)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四)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五条 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二)建立合同文本。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三)合同档案还应当包括: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四)合同档案可实行微机管理,但必须具有机读和文字记载相结合。
  
  (五)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实行一份一档,由专人管理备查。
  
  (六)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辩权、撤消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您要搞清楚的是,个人是不可以私制刻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因为在我国,劳动合同章是需要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我国的工商局进行备案以后,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的专用章。如果个人非法克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话,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允许这样做。并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章的,基本上都是公司的公章就可以。
  
  


·工程变更索赔时间是多久?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遇到一下情况导致承包人在施工工程中遭受额外的金钱支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索赔申请。那么提交工程变更索赔申请书之后,要过多长时间才会有具体的回复以及决定书下发。接下来为大家解答“工程变更索赔时间是多久?”这个疑惑。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帮助。工程变更索赔时间是多久?...


·吴江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偿多少?
      工伤鉴定不等同于司法鉴定,他是专门为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严重伤残情况为了获得工伤补偿而进行的一种鉴定行为。其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有记录。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在吴江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偿多少?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


·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规的劳动关系都是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约定的,不过关于这一点,实际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比较很好的贯彻劳动合同法,不得不说这也是我国有关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大。可能有些劳动者也知道,如果一个月之内不签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个月不...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工地拖欠工资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办理:1、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


·一、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还需要注意的是:“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


·劳动关系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关系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在我国,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那么此时双方就产生的劳动关系了。劳动关系是双方发生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不能轻易解除的,双发都不可以,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相反劳动者也是一样,除非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行为。那么劳动关系纠纷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包括哪些?我们的社会环境是由各项工程所组建而成的,所以与工程相关的各质量主体都会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加以防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的质量主体包括以自控主体以及监控主体,你是否知道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包括哪些? 一、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有哪些? ...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


·用人单位为什么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
      用人单位为什么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的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将会面临罚款。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移相关档案、社保等行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


·陕西省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
      职工工伤事故的鉴定标准按照不同地方的法规规范,有许多不同的标准,当然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那么下列内容是由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陕西省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以下内容帮助您的了解。 陕西省最新工伤鉴定标准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


·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支付赔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