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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没做工伤认定会导致期间消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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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职工在受到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时候,权利应当如何进行救济,这是用人单位职工相当关心的一个问题,但是很多职工并不知道怎么具体来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不知道到在什么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甚至不知道如何申请,超过一年没做工伤认定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找到了如下材料供您参考,
  
  一、工伤职工权利救济的困境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发生工伤后第31天至1年内的时间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尤其是那些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为受工伤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或其近亲属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单位以各种“承诺”所欺骗,没有在发生工伤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超过一年后提出的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处理作出规定,造成各地对“一年”的性质究认定意见不一致,并且目前多数地区认为该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或中止,因而对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最终导致受工伤的职工丧失了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 五种情况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是不可抗力;2.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解决办法
  显然的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看来依法是不行了(这是目前法律漏洞导致的结果)。如果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请对照工伤认定的条件比较),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处理;假若单位拒绝,你就跟单位领导耍横,其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申请而不申请;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属单位失职。
  当然,假若遇到一个有现代司法理念的工作人员,他也可以受理申请。因为从立法意图和目的上讲,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弱者的。三个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主张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争议之日其计算。综上所述,并不是说所有超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都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工伤认定期限并不是除斥期间,也就是说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是不能绝对的导致期间消灭的,具体到底怎么去认定这个超过一年没做工伤认定这个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或者查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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