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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财务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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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相信您对这个名词是有一定的了解的,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一个违法犯罪的 行为,集资就是筹集资金的意思,非法,就是某单位或者是个人通过非法的行为,以自己占有为目的的向社会公民们筹集资金的一个行为。该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那么关于非法集资财务有罪吗?
  
  
  一、关于非法集资财务有罪吗?
  
  这种情况涉嫌非法集资罪,而且数额巨大。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非法集资的责任人怎么处置
  
  (一)健全完善预警机制
  
  1、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我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畴,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治。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居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加强对基层网格人员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技能培训,时刻关注辖内频繁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动向,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早介入、早处置,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责任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法院、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智慧办、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
  
  2、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或利用工作之便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问责。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要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经金融监管部门甄别后,将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账户及时提供给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公安机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金融机构)
  
  3、加强重点领域管控。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林业局、银监办等相关部门单位)
  
  三、依法稳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
  
  1、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金融监管、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主动性,调动多警种及基层组织力量,摸排非法集资线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侦办效能。市法院要建立涉案资产登记处置信息平台、项目托管经营机制和易贬值、易灭失等特殊资产快速处置机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
  
  2、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各镇街(园区)要严格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将风险处置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在处置案件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维稳预案。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注重涉及非法集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引导涉案群众依法维权,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情况发生。(责任单位:政法委、信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3、加强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处置和维稳工作合力。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要强化全局观念,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加强沟通协商,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共同解决办案难题。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负责,搞好统筹协调,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法配合开展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涉案资产查封等必要的协助工作;同时,探索引进法律、社会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参与案件处置,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四、处理非法集资负责单位是谁?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1、成立专案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非法集资是一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严厉的打击惩罚该行为人,防止第二次实施同样的行为。作为普通的公民,也应该时刻警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让别有用心之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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