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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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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经过住院治疗,身体得到康复或伤情稳定后,如果因工伤造成职工身体残疾,对工作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造成影响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次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赔偿,其中工伤认定是前提、工伤鉴定是关键、工伤赔偿是结果,那么,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办理呢?
  
  
  
  
  1、工伤鉴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请初次鉴定(确认)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条件,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申请复查鉴定(确认)的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心不予受理。
  
  2、工伤鉴定的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3、工伤鉴定申报提交资料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
  
  (5)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6)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和收到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有效时间证明;
  
  (7)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需填写《信息卡》;
  
  (8)法规、政策规定或中心根据鉴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综上所述,关于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如何办理的问题,工伤职工应先对照工伤鉴定的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工伤鉴定表、告知书、身份证件、医疗证明、病历资料等,向区级鉴定委申请工伤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市级鉴定机构申请,由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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