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诈骗类的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然而这其中还包括了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等,这些都属于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法律方面做出的规定自然是不一样的,那其中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形。
  
  (二)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此外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而这里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形。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如何认定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人如果一开始就采取虚假手段,打算通过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以此来非法占有贷款的话,此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仅仅是贷款之后丧失了还款能力的,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另外还需要一点,关于贷款诈骗罪要求必须达到较大数额的,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仓储合同中条款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条款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中条款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有: (一)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四)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五)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六)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


·民间借贷中超过多少利息算高利贷?
      民间借贷中超过多少利息算高利贷?一、超过多少利息算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是否有效?一、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是否有效 1、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 2、婚内双方产生的借款。 针对第一种情况: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贷关系一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范本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范本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是一种常见的承诺书的类型,也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的。那么,分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撰写有什么格式要求和注意事项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一个分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范本,供您参考。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


·债务纠纷起诉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债务纠纷起诉满足的条件是什么一、债务纠纷起诉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个人的,可查被告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可查工商登记材料等来确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


·公司债权债务协议书范本
      公司债权债务协议书范本现在社会进入了市场经济的时代,公司之间的各种交流碰撞时有发生,公司间的债权债务转让也比以前多很多。最近新闻上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的纠纷比较多,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基于此,在这里给您提供一份公司债权债务协议书范本。 公司债权债务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


·法人欠债股东被诉应该怎么写答辩状
      法人欠债股东被诉应该怎么写答辩状?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什么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什么按照《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


·拆迁款被儿子领走怎么办
      拆迁款被儿子领走怎么办?1、正常情况下应当有房主的授权委托书。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属于房主的拆迁补偿。2、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他人冒名诈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3、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另一方...


·借贷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借贷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一、借贷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借款协议,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借给对方(借用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借用人将同等数额的金钱归还出借人,并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为此,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所订立的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


·夫妻的感情破裂怎么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夫妻的感情破裂怎么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