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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诈骗罪量刑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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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诈骗的行为可谓是多种多样的,而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防骗意识,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减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而现实中,一旦认定行为人构成了诈骗罪的,肯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不同的地区,对诈骗罪的具体量刑幅度规定的不一样,您知道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对于各地的高级法院其实都是有权在最高法规定的诈骗罪的量刑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需要执行的规定,也就是说浙江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幅度规定,只能在浙江省内执行,在其他省市是不会得到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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