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业内有很多争论,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也因此产生许多纠纷,当涉及债权转让时又是否会丧失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a、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b、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综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全部转让债权,那么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是部分转让债权,那么债权转让并没有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无效的债权转让也没有让债权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对债权转让构成了客观上的限制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双务性特点。承包人在享受获得工程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项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禁止进行转移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转让不可能像多数经济合同那样完全由第三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通常为数年,而其质量保修期可以达到数十年。因此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势必导致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人长期分离,这将使得项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约束力降低,不利于发包人维护自身的工程保修权益。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虽历来存有争议,但是主流学者观点认为应属法定抵押权”因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所享有主债权的从权利,应当随着债权转让而一并让与。然而这一推论显然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旨趣相背离。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立法特别设立承包人对于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是为平衡建筑产业“买方市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广大劳务工人和材料供应商能够得到工资报酬和货款的支付。因为承包人对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为其获得工程款支付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其能够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了资金来源,所以这一制度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效应范畴,更能够带来深层次的社会效应。应当认定该项权利为工程承包人所专有,依法不得随主债权而转让,或者为该项权利转让设定特别的法律规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和参与施工工作人员权益而设定的一项特别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专属于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考虑到工程实践中主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分离将使得后者丧失实现其立法效果的能力,故应当对其转让设计特别的法律规制。可见,完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保障该项权利能够实现其法律功能和社会效果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也能处理好因工程价款产生的债务纠纷。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平台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补签劳动合同合法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签劳务合同?
      补签劳务合同一般发生在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时,为维护双方各自的利益,通过补签达到相应的目的。我们在本文中主要介绍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补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其实大多数的劳动纠纷法律方面都要求了仲裁前置,也就是此时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的处理之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那么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而劳动仲裁也有时效要求,一般是一年,不过却也存在中断的情形,那么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劳动仲裁时...


·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23年是什么?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而人员因工作受伤的时候,国家会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工伤,有其专门的鉴定标准,并根据这一鉴定标准划分工伤的伤残级别,不同的伤残级别可以获得不同的赔偿。那么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


·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公司不发工资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根据上文中关于企业法律责任的阐述,劳动者还可在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要求企业加发相...


·试用期员工不愿意主动离职是否合法?
      试用期员工不愿意主动离职是否合法?试用期员工不愿意主动离职是合法的,在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劳动法》辞退十年以上员工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劳动法》辞退十年以上员工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劳动法》对企业辞退十年以上员工的规定:10年以上工龄,应当视为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能辞退。 如果需要辞退,应当给与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想工伤认定工厂拒绝提供劳动关系怎么办?
      工厂拒绝提供劳动关系怎么工伤认定?劳动合同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最好的证据。若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提交其他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我国法律规定,不一定需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本人和其家属也可提出。在证明、认定、鉴定的过程中,有任何法律问题可...


·病假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病假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患病或非...


·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时候是因为老
      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时候是因为老板卷款跑路了,而有的时候则是因为单位确实经营困难发不出工资,但不管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导致的拖欠工资,此时肯定要做出处理的。那到底拖欠劳动者工资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该怎么处理 在用...


·我国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吗
      我国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吗? 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的重要方面,如果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就会严重影响使用者的使用,甚至给使用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那么,目前我国有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质量标准。 一、门窗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1、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