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开发等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推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随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开发等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地方都面临着拆迁重建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为了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安置房的建设管理专门制定了政策法规,那么,关于安置房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一、安置房的种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二、安置房的建设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三、安置房的入市销售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
  
  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安置房根据拆迁原由是政府工程还是房地产开发分为两类,安置房的标准必须符合建设规范,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同时,只有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产权清晰、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合法安置房才能对外销售,否则均为无效行为。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


·建筑工程审计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审计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审计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定罪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定罪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定罪 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很有可能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说有一些老板实在没有钱的话,这本身是另外一回事,最怕的就是有的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说有能力支付...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
      一、工伤保险与误工费可以共同主张么?《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


·劳动关系协议合同对工作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工作的过
      劳动关系协议合同对工作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有劳动协议会比较好处理,企业事业单位也无法通过没有劳动协议来做文章,不过还有很多人对劳动协议关系的实质还不够了解,那具体来说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呢?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


·老工伤的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吗?
      老工伤的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


·小饭店用童工怎么处罚?
      小饭店用童工怎么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


·单位能限制员工解除合同吗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能限制员工解除合同的权利吗?此外,在法律上,哪些情形下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能限制员工解除合同吗 辞职自由是劳动法规定...


·一、社保局工亡抚养费如何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一、社保局工亡抚养费如何支付的规定是什么?社保局工亡抚养费如何支付的规定是:如果是工伤死亡的话,是可以获得抚养费的,但是享受人需要符合领取条件的。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那么员工工亡的费用应该由单位支付,社保是不会支付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


·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按照规定,职工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表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对于双方来说,都有必要清楚明白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署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看看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1、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