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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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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是指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的使用者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此时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出让金,那么这个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多少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
  
  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 25%。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得低于差额的35%。
  
  3、原批准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
  
  4、改变用途后出让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让年期核算,出让时间起点为第一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工业用地不补交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手续有哪些
  
  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报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
  
  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二)受让方提供
  
  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提供
  
  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
  
  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2份。)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看了上文,相信您已经知道土地出让手续如何办理了,关于土地出让金征收的标准,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因为土地用途的不同,征收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熟地和毛地的征收标准就不同。更多土地出让方面的内容,你可以到我们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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