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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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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当中,您在买房的时候,本来买房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如果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再不尽心竭力的为消费者进行服务的话,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连最基本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都是有着相应的约束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公示什么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要包括什么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3、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业务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2)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3)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5)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a、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b、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c、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d、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e、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f、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g、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h、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6)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7)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8)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从事什么活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应该明确的向消费者展示自己的业务流程,收费项目等。另外您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房地产黑中介的话,可以拨打12358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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