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开发票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外购物时,一般情况下,都会收到服务人员提供的发票。发票与许多的作用,可以拿回公司报销,可以作为消费依据。而对于企业来说,发票与其税收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正确的开发票。那么,虚开发票罪犯罪主体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犯罪:虚开发票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
  一、虚开发票罪的概念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以看见,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单位以开具发票为其基本经营业务,赚取手续费、开票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此种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客体要件
  
  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来说,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三)主观要件
  
  虚开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仍然开具或者要求他人开具发票。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工作经验不足、疏忽大意而错开、漏开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四)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没有具体规定本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只是说明是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对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虚开行为同样是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可见,虚开发票罪的表现形式为四种类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三、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一)虚开发票罪与非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必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虚开发票罪,才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称为情节严重呢?《刑法》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规定,虚开发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有以下区别:
  
  1.客体不同
  
  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而逃税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可以分为四种情形:一是为他人虚开;二是为自己虚开;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四是介绍他人。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主体不同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逃税罪的主体为复杂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方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三)虚开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具有欺骗的意思,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性质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客体不同
  
  虚开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虽然都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但虚开发票罪还侵害了发票管理制度,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要侵害了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等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发票罪的行为人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手续费、开票费,或者为了少报收入从而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税款;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四)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虚开,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即犯罪对象不同,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四、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虚开发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针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制度。
  
  (一)针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针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犯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分不同的情节根据不同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了。由此可知,虚开发票罪犯罪主体一般就是达到能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公司企业。而违反相关税收法的虚开发票行为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一般情况下是要接受罚款的处罚。严重的就要面临刑事处罚了。
  
  
  


·聚众斗殴罪从犯的认定是什么?
      在当今社会,聚众斗殴的事情在法律上是非常严重不可懈怠的,在斗殴后也必将接收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上聚众斗殴罪从犯的认定是否要分为主犯和从犯?从犯的认定与主犯的区别是什么?今天就由我们根据法律知识来告诉您。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 评价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的关系是什么?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的关系是什么?犯罪成立是以犯罪既遂为前提,犯罪既遂为犯罪成立预备条件。1、犯罪成立概念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既遂概念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


·强制猥亵罪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针对儿童的犯罪案件屡有发生,是另广您长和社会各界都比较痛心的一个问题。现在除了拐卖儿童案件以外,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会发现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我国的儿童实施猥亵,虽然没有构成强奸,但是猥亵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强制猥亵罪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强制猥亵罪...


·在我国规定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在我国规定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醉酒驾驶”。简单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


·拘留到37才报批捕符合程序不?
      一、拘留到37才报批捕符合程序不?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偷税漏税多少钱判刑的规定
      《刑法》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


·酒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如何?
      酒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如何? 其实在ktv,酒吧,大马路上等一些场合,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酒鬼,他们喝的很醉,意识不清醒,本来在正常生活中也不是什么非常正常的人,因为酒精的刺激下,胆子也一下子肥了,所以总是会砸场子,打架各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酒后寻衅滋事 ...


·诈骗拘留多久判刑处罚?
      诈骗拘留多久判刑处罚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捕不超过7天,最长37天。也就是在37天内必须做出一个变更或者是解除强制措施的一个决定,如果被批捕了,批捕之后侦查期一般是两个月的时间,随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也...


·被判了缓刑在哪儿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被判了缓刑在哪儿执行?由于被判缓刑不需要实际进行羁押,限制或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因此严格来说缓刑没有具体的执行地点。二、对缓...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谁?
      近年来,走私犯罪日益猖獗,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在公安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到了海关人员。他们徇私枉法罪、给犯罪嫌疑人走私提供便利。在我国刑法中,有一条是放纵走私罪。那么,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谁?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放纵走私罪的主体...


·醉酒驾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并且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但是
      醉酒驾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并且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但是近年来,醉驾的行为还是时常出现,还有很多人无视法律,甚至是轻视自己的生命。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国家才会不断地对醉驾标准进行完善。下面,我们来谈谈苏州醉驾标准2018的问题。 一、苏州醉驾新标准有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