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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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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保证在施工前中后期都能达到安全的事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事故的发生,于是出了关于这类的验收标准,那么我们给您普及下关于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验收方式的种类。
  
  一、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8、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9、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
  
  10、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11、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13、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14、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三、阶段验收
  
  1一般规定
  
  1.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1.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H。阶段验收审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可以看到出来,这几种类型都是相关的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20-30天内进行在相关的管理机关中进行验收备案,其中项目法人有很大的责任负责这项事情。对于以上还有什么不懂得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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