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盈利很好的行业。于是,各地都开始建起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盈利很好的行业。于是,各地都开始建起各种楼盘买房,其中便有不少质量很差的房屋。这些房屋的建设就被您称为豆腐渣工程,某些地方有很多因购买了这种房屋不满而去投诉的顾客,例如武汉。那么,关于武汉市房屋质量投诉的规定是什么?那就一起随我们来看看吧!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含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自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合法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处理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市、区(含开发区)处理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第七条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市、区(含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可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市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区管项目,应交有关区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投诉人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等民事纠纷,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对于非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有关房屋建筑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 各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或交办部门回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其中建设单位为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九条投诉人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
  
  ?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三)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
  
  (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五)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六)相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重复投诉;?
  
  (七)投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或不满意,仍以相同事项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第十一条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到处理机构办公场所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书面登记或网上电子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名称及地址、建设单位名称;?
  
  (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产权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反映情况时,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多人投诉的要推选代表人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并确定二名投诉处理监督人员。?
  
  (二)处理监督人员应及时核实投诉内容,责成保修责任单位实地检查投诉涉及的工程部位,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与工程施工质量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处理监督人员、保修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并采取紧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各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
  
  (五)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报告》,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按规定反馈交办部门。?
  
  第十四条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处理,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保修责任单位接到处理机构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后,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原因无法明确的,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二)保修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三)制定修复方案前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
  
  (四)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或鉴定内容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如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或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或鉴定,应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以及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施工质量缺陷直接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处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投诉处理事项应在处理时限内办结。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监督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止:?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四)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法、方式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五)当事人在按调解意见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机构应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登记上述情况;对于第(四)、(五)种情况,处理机构应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回复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处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处理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处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保修、在投诉处理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发现存在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热情接待投诉人,倾听其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标准和规范,劝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处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投诉受理、调查报告、调解记录、处理意见书等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完善投诉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都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由此可知,武汉市房屋质量规定非常明确的表明了各方面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质量问题还是很严重的,这其中牵扯到多个方面。有当初建设时的粗心,物业维修的不上心。出问题的公司应当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以规范房地产建设的市场秩序,同时维护业主的权益。若是您对武汉市房屋质量投诉还有疑问,欢迎咨询。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 一、条件: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方同意。 3、受让方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


·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进行买卖?
      新房太贵买不起,现在许多人选择购买二手房,其中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是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进行买卖吗?买卖的时候那些是需要特别关注的,有什么法律陷阱是需要特别留意的,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一、二手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购房者购房的时候很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


·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
      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双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如果欠款人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百般催收无果的,可以发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有时候,债权人在异地,不能及时回到本地处理债务纠纷。那么,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我们通过本文和您讲一讲。一、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


·异地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异地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近几年在大量的修建国道、高铁、机场等方面征用了大量的农村用地以及其他用地,虽然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但是被征地主人没有义务为此买单,国家为保证被征地人的财产损失,各地都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


·一、农村宅基地房子如何立遗嘱?
      一、农村宅基地房子如何立遗嘱? 农村宅基地房子,应当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对宅基地上的房产进行遗嘱处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您都知道是如果国家占用耕地是要对农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的老百姓并不知道占用耕地国家具体会补偿什么样的数额,或者说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偿,那么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修路县里征地补偿浙江政府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
      修路县里征地补偿浙江政府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修路县里征地补偿浙江政府是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确定的。二、征地补偿纠纷的原因是什么?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分家怎样分?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 1、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2、“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


·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
      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就想大多数人所知道的,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是有土地使用证的,而农村的大多数村民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但是对于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就是在房屋未建成前,房地产商与买主之间达成协议,从而使得买主提前享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未建有效期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一...


·如果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如果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近年来,民事诉讼纠纷越来越多,人们因为各种琐事和纠纷而将当事人告上法庭,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尤其多。民间借贷的门槛低,利率高,逐渐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是也有一些人陷入高利贷的泥淖,从而还不起债务,而被告上法庭。那么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