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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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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森林资源数量稀少,沙漠、荒地占一定比例。绿化土地、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建设的重点。大面积的树林对于我国绿化土地有重要作用,一旦滥砍滥伐,生长周期长的树木难以快速恢复并起到原本作用。对于以自身利益为目的,未经允许毁坏林木的违法者会进行处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什么?以下是有关资料: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 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 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前提是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对收购的数量有所规定;目的为谋取利益。必要条件为:故意犯罪甚至阻挠执法,犯罪地点为林区、收购非法林木、数量大。有相关法律纠纷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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