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因为现在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事故,例如一些道路坍塌之类的事故,所以我国的对于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标准是越来越高的,特别是市政关注的一些道路。那么现在由我们就以下资料来给您简单的讲解下关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1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3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1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路基
  
  第一节 土方
  
  第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第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第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第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第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第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碎石基层
  
  第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第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2条 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第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2条 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第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第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2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3条 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侧石、缘石
  
  第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
  
  第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2条 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第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4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类人行道
  
  第1条 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2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4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条 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第五节 涵洞、倒虹管
  
  第1条 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2条 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3条 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第4条 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第5条 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第六节 收水井、支管
  
  第1条 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第2条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第3条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第4条 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第5条 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1条 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2条 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第3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第4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第5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6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第7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第七章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 预制侧石、缘石
  
  第1条 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2条 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第1条 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2条 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第3条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第八章测量
  
  第1条 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n为测站数。
  
  第3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的解答了,可以看出来,我国对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的一些方面的标准是十分仔细的,不管是道板的大小、形状,或者是道路地下的支管的位置的安排等等,都是十分严格要求的。
  
  


·童工不在工作期间受伤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是正常的劳动关系的话,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些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雇佣的是童工的话,就另当别论了。本身雇用童工就是一种违法的现象,如果童工不在工作期间受伤的话,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童工不在工...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怎么办
      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工伤这样的事情,一般来说,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要求所在单位进行赔偿的。但是,大多数人在维权的时候可能都不是那么容易。当我们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接下来,应该怎么办才能使自己的利益不会得到合法维护,我们将为您作出详细的介绍。 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怎么办...


·半年内辞退员工该如何赔偿的
      半年内辞退员工该如何赔偿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1、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辞退了,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
      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想要获得工伤赔偿的,那么首先就要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报工伤有一定的时限限制,具体说来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呢?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多久 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不...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员工也不会拒绝加班的安排。但针对员工的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单位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那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不可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公司倒闭也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怎么办
      公司倒闭也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怎么办一、公司倒闭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倒闭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同是自动解除。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八级工伤伤残待遇是什么?
      随着经济程度的发展,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进行着更新于完善。对于工伤赔偿来说,其过程是较为复杂的,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之后还需要作出工伤鉴定。那么八级工伤伤残待遇是什么呢?下文中就给出了解答与分析说明。 八级工伤伤残待遇是什么? 一、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


·工伤病情加重的问题
      工伤病情加重的问题 1、工伤病情加重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2、如果医院可以确定病情加重是因工伤引起的,还可以申请因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如果确认成功就可以按工伤对待,如果鉴定部门经鉴定确认做出不属于因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那么就不能按工伤对待。3、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情相对稳定不再...


·西安十级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民上班过程中遭遇安全事故,发生受伤的话,要尽快的进行工伤认定。通常情况下,这个工作会由单位来做。只有经过工伤认定这个环节,才能明确职工的伤残情况。目前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严重程度依次下降。那么西安十级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西安十级...


·劳动法入职规定有哪些内容?
      求职者被单位录用后,按照程序要办理入职手续。这个时候双方会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标准着双方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注意是事情不少,其中很多在劳动法中有法律依据。那么劳动法入职规定有那些内容?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一、劳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关系。对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的法律对其有特殊的规定。劳动关系并不是只有一种,在现实中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今天我们就为您详细说明我国劳动关系有哪些。欢迎通过阅读下文了解。 一、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 1、按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