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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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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中有些线索指向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应将该案件移送到侦查机关,那么,刑事诉讼法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控告或举报,人民法院有义务将相关材料移送。若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给予立案后,根据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审理则要中止。
  二、移送案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办案时移送与移交之间有什么区别?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2、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综上所述,两者区别: 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能会发现一些线索指向刑事案件,此时,该民事诉讼应中止审理,相关的资料以及证据也应移交给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除此之外,法院应当接受公民的举报、控告并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至相关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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