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我国租房现象的普及,租房的人员多了,自然在租房过程当中就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随着我国租房现象的普及,租房的人员多了,自然在租房过程当中就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租房纠纷。其实租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无外乎于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有一些问题没有在协议当中具体的交代清楚。但是,发生了纠纷毕竟还是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解决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资料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房屋租赁发生了纠纷的话,是因为当中有一方对合同当中的内容进行了违约,那么法院肯定会判处违约方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益,比如说房子就不能进行出租的这种情况,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自然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需要哪些手续? 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孩子吗?
      孩子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需要对房产进行分配,当然了如果有孩子的话还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因此您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孩子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孩子吗?...


·房屋原始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原始取得的情形有哪些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


·房屋出租人在遇到如果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时
      房屋出租人在遇到如果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时,或者就算房屋租赁协议未到期,但是由于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比较大房屋成本比较高时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也可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出租房屋。再者,如果房屋被租人已经另有住房,而导致承租房屋长期闲置或者在房屋出租人故意将房屋...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房该如何认定
      子女成年结婚的往往都是需要家里父母的经济支持的,主要就是体现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事情上面。那么要是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房,应该怎么进行认定呢?这个关系到房产归属的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


·房子卖掉后还有责任吗?
      房子卖掉后还有责任吗?房子卖掉后还有责任,如果房屋有质量方面问题所造成的损害,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商品房买卖违约情况有: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能...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是怎么写的
      在中国,可以说一线大城市的房价都是很高的,而对于那些买不起房的人群,往往都是选择租房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在涉及到租房的时候,肯定就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租房合同。那这个北京房屋租赁合同是怎么写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买预售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
      由于商品房预售的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期房,因此购房者承担的风险要高于现房购买,在这里提醒预购人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即要注意相关事项。那购买预售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买预售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 下面我们例举一些商品房预售的注意...


·对很多想要购房的居民来说,其中最现实的一个目标就是首先能够攒
      对很多想要购房的居民来说,其中最现实的一个目标就是首先能够攒够房子的首付。不管是向银行贷款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渠道来筹钱,首付肯定是需要一次性交清楚的。不过很多人认为,可能会觉得二手房的首付比例要低于新房。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深圳二手房首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一、深圳二手房首付比例...


·租房找中介注意事项有哪些
      据调查显示,现在很多人在租房的时候其实都是很愿意通过房产中介来租赁房屋的,一方面是可以节省自己的时间,另一方面有中介在中间作担保也要稍微放心一些。但找中介租房这里面也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租房找中介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通过中介租房有哪些好处?...


·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么确定
      私房是与公房相对的,一般我们购买了房产将其过户到个人名下的,那么这样的房产就属于私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将私房进行出售,但此时确定价格确实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究竟城市私房买卖价格该怎么确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么确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