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刑事案件进入到司法审判阶段的话,对于被告方和原告方来说,肯定都会聘请辩护人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辩护人在进行辩护的时候肯定会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所以说在这过程当中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证据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下文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伪造证据罪的概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三、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四、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法第307条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话,情节严重的话,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话,会进行重处罚。辩护人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用自己专业的水准进行辩护,不能有违规操作的现象。
  
  


·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一些严重刑事案件中,会造成受害人死亡。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发起公诉后,法院会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判决,通常量刑都比较高。而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除了承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外,还需要得到物质补偿,其中就包括死亡赔偿金。那么,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


·刑诉法第213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的不断发生,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以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其在我国法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将以此给您带来的是刑诉法第213条内容的相关知识,您可以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诉法第213条的内容是什么? ...


·什么标准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才立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犯罪嫌疑人涉黄是不是不能缓刑?
      犯罪嫌疑人涉黄是不是不能缓刑?根据涉黄犯罪的判决结果而定,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适用于缓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


·我国执行死刑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其恶劣和重大,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法院可以依照我国的《刑法》判处罪犯死刑。一般来说,执行死刑需要走一系列的程序,并且也有时间限制。那么我国执行死刑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我国执行死刑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


·派出所泄露个人信息构成什么罪
      派出所是国家机关派出机构,任何向派出所打听个人信息的行为,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身份材料的。但是,会不会出现派出所泄露个人信息,相信不少人也这么疑问过。派出所不会随便给别人提供信息的,除非是有人冒用别人证件,非法查询获取个人信息。具体的和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派出所泄露个人信息是...


·哪些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
      单位在刑法规定中是可以构成犯罪,但单位是一个组织,在对单位进行定罪量刑时,单位是个抽象的概念,是无法将它拿到法院的,此时就需要将单位由抽象变得具体,就需要找具体的人代表单位来出席法庭,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一、在刑诉法法中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诉讼参...


·认定敲诈勒索罪注意什么
      因为敲诈勒索这一罪名,一般人一看字眼就知道它的具体含义,所以这里不再作详细的解读。这里需要解读的是,这一罪名需要提起注意的事项。 首先呢,这里的对象仅仅是指财物,并不指其他东西。例如名誉、性欲之类的,那很有可能是其他罪名。其次呢,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这样的行为,特别是到了...


·什么情况累犯可以缓刑?
      什么情况累犯可以缓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累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适用缓刑的。 我国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该规定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累犯从重处罚的性质,因为缓刑的运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实施危害...


·虚开普通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普通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在许多城市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以及一些市中心较为繁华的地段,经常会有些人鬼鬼祟祟地低声询问路人要不要发票,有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喜欢占小便宜的职工也把开假发票、偷开、多开发票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那么,虚开普通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一、虚开...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为刑事责任的判罚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为刑事责任的判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