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措施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措施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项工程的修建在也变得随处可见,可以说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工程所组建而成的,故而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会导致人们的生命安全存在危险。为了加强工程单位的责任心,国家立法机关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措施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来说,处罚办法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措施有哪些?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2、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一) 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二) 较严重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检查验收。(三) 严重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工程部和总监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四) 责任监理工程师责成参建有关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2)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组织本公司技术部及设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 3)经调查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4)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设计完成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二、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措施根据工程事故的等级的不同也是存在着差异的,一般来说,等级越高则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在工程质量发生问题后,工程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法制社会,故而工程事故的发生了是比较低的。
  
  
  


·一、工伤在单位福利待遇是什么?
      一、工伤在单位福利待遇是什么(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给员工办理入职的流程是什么?
      给员工办理入职的流程是什么? 1入职信息登记这是最基本的第一项手续,企业招纳一个员工,必定需要这个员工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才能开展工作。方式方法:企业系统录入、相关表格登记填写等2员工材料提交新员工的基本个人材料对企业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隐瞒和误会。比如:身份证...


·一、合同工随时可以辞职么?
      一、合同工随时可以辞职么? 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


·一、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呢?
      一、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呢?当然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在校生一般已经达到了《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并且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工作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甲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每当一个工程完工之后,甲方就要给乙方清算工程款项,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很多时候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甲方拖不能及时结清工程款,这样的不仅侵犯了广大普通民工的利益,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那么您知道如果遇到甲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吗?就这一问题,...


·可辞退员工的情形具体有几种
      可辞退员工的情形具体有几种 一、可辞退员工的情形具体有几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


·劳动合同不写实际工资有效吗?
      劳动合同不写实际工资有效吗?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如果没有包括,该劳动合同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建筑工程承包清工合同的内容 我国建筑工程行业是不仅是一个高
      建筑工程承包清工合同的内容 我国建筑工程行业是不仅是一个高薪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安全事故发生比较频繁的行业。所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清工合同就显得格外重要,那么,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清工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承包清工合同 甲方:_____...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中。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有必要对第六条内容有更深的理解。那么劳动...


·辞退员工不用补偿的情况是什么
      辞退员工不用补偿的情况是什么 一、辞退员工不用补偿的情况是什么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