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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2条反映出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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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2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院的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有他们的见解。力求在制定司法解释上,能够严格依法,使群众信服。
  
  严格依法解释 反映立法精神
  
  对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在法律框架内,在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确保解释的每一个条文、每一项规定于法有据,是在起草过程中最为注意的问题。“尽管有些规定已沿用多年,符合实践需要,但还不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因而也作了修改完善。”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明,比如旧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一规定有其实践的合理性,但考虑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未作相应规定,由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不妥,遂删除了上述规定。“再比如,旧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辩护人可以不出庭,在开庭审理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尽管这一规定有利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简易功能,不少法院仍建议保留,但为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这部司法解释还是作了修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这位负责人说。
  法律已作规定 司法解释不“打折”
  在这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一度有人担心,“相关部门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时,会否扭曲立法精神,为本部门扩权争利。”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对此我们高度关注。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出发解释法律,确保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明,比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但并未明确相关案件的审理方式。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对有关诉讼权利的规定,如果法律已作规定,司法解释绝不"打折";法律未作禁止,则尽量予以扩展。”这位负责人说,例如法律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作出相应规定,为有效维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代理人履行职责,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有关规定。
  解决分歧争议 统一法律适用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大、内容多,对不少新增的或者有实质修改的规定,在具体理解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或者分歧。解决实际问题,增强解释的针对性、实效性,统一法律适用,是我们起草解释所坚持的又一重要原则。”这位负责人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对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仅有一款。经过认真研究,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形、参加人员范围、功能作用等广大法官希望明确的具体事项作了规定,为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功效奠定了基础。又如,关于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认识分歧也很大。综合各方意见,为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汇集各方智慧 凝聚社会共识
  “在起草本解释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司法解释草稿曾下发地方各级法院征求意见,并提交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讨论,在修改完善解释稿过程中,多次邀请地方法院的代表参与研究,可以说,这部司法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这位负责人简要介绍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通过上述的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2条是该司法解释很有代表意义的一条。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原则上,最高法的相关人员会严格依法去制定,反映出立法精神。对于司法解释,不应打折扣,以保证解决分歧争议,适合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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