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管制跟拘役有什么区别?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人们对拘役和管制常常分不清楚,到底管制跟拘役有什么区别呢?另外,管制与缓刑也都属于刑事诉讼处罚当中的内容,如果你也区分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管制与缓刑的区别
  
  1、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因此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它更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从司法实践上比较
  
  2003 年全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1.58%。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16.89%。2004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处管制的有12553人,占1.67%。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18.86%。2005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处管制的有14604人,占1.76%。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20.47%。看见,每年法院适用缓刑的数量均远远高于适用管制的数量。
  
  因此,从司法层面上讲,取消管制并对犯罪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弥补,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冲突或者混乱。
  
  3、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因此,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4、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满,宣布解除管制”,这也就是其刑满“释放”,同其他自由刑执行完毕一样,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而缓刑的直接后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虽然这是在考验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者几乎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仅仅从法院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因此,废除管制并对其产生的空缺通过对罪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替代,不会产生明显的消极后果,只能产生明显的积极后果。
  
  二、管制跟拘役有什么区别
  
  1、刑期不同
  
  管制的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2、执行方式不同
  
  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在被判处管制的期限内,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
  
  拘役: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刑期计算方式不同
  
  管制的刑期: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三十天,计算公式为:三个月的具体总天数减去折抵天数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和拘役还有一个区别就是,管制是会留案底,而拘役不会。
  
  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总结,管制与拘役之间的不同主要存在与3点,包括刑期计算方式、执行方式以及刑期。需要注意,虽然管制与拘役都是属于我国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但具体的强度却也是不一样的。
  
  


·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罪判多少年
      一、入室盗窃罪判多少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


·刑事立案后多久抓人
      刑事立案后多久抓人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刑事立案后抓人的期限如下: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


·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有哪些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少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


·法院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法院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既遂怎么处罚?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判刑标准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什么?
       一、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什么? 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过审查认为...


·一对一贩毒证据的认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定罪
      一对一贩毒证据的认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定罪 一、一对一贩毒证据的认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定罪? 贩毒证据要确实、充分才能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指的是什么?
      老百姓在理解个人犯罪的时候都知道是由个人作出的违法行为,但是在面对单位犯罪的具体含义的时候却只能以其字面意思理解为是单位的犯罪形式,但其实单位犯罪的单位并不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工作单位。那么,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指的是什么?一、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指的是什么?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


·我们知道醉驾这一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我们知道醉驾这一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他人或者是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样恶劣行为,应该及时惩罚,防止已经犯该罪的行为人还继续犯同样错误。那么醉驾吊销三年的相关法规是怎么样的? 一、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


·刑事诉讼法聋哑人规定是什么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我国的法规对于我国的任何公民都具有法律效益,不分阶级和职务大小。但是,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残疾人应该是可以法外开恩的。其实,并不是如此。就拿聋哑人来说,同样需要遵循我国的法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刑事诉讼法聋哑人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负责任
      公民只有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具体行为才是符合其意愿的。如今的社会中存在大量的精神病人,那要是精神病人犯罪的话,此时是否需要负责任呢?要是需要负责任的话,又该如何量刑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精神病人犯罪用负责吗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