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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司法解释,洗钱罪的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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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能快速的了解洗钱罪,就是通过阅读刑法条文以及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其实,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是对洗钱罪的补充和说明,了解司法解释,是非常有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和您聊聊洗钱罪司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洗钱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依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二、洗钱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可以对洗钱罪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辨认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所以,您对洗钱罪还有其他疑问的,我们建议登录平台咨询在线专业的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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