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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释义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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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涉及犯罪的;如果是因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我过法律对此也是有规定的,也是涉及犯罪的。有时候法律条文需要有它的严谨性与专业性,所以可能会出现一些人看不懂的情况,今天我们就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释义内容,跟您 说一下这个刑法的相关释义,方便您更清楚的了解这个法文。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人。当意识到因过失犯罪二导致严重后果的,切勿因为害怕二逃逸,不然后果会更严重,因及时报案自首,寻求帮助。公共安全是社会上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和保护的,因为这也是你赖以生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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