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后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工伤认定是受伤工人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获得多少工伤赔偿的重要标准和依据,但是如果为了获得较高赔偿而做出虚假的,或与事实不符的工伤认定,则会被法院撤销。接下来,我们会为你详细说明工伤认定后撤销的几种情形。
  
  一、程序违法
  1、送达程序不合法:《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人社局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后,未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在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过程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2、收到申请后,在未做出《受理决定书》的情况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继而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3、未送达举证通知: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未向申请人所属单位进行告知并送达举证通知,也未就相关证据、事实向其单位进行核实及调查。 在个人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而非用人单位主动申请的情况下,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应充分保障与工伤认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在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予以告知并送达举证通知书。 故人社局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未举证,并且用人单位没有认可并同意申请人属于工伤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事实不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若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人社局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积极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确保工伤认定结论事实依据确凿、充分。 人社局在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事项争议较大且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提交申请书、协议书、病例、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餐厅承包补贴支付凭证,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证据不充分
  1、进行调查核实的材料作为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充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人社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及答辩状或是逾期提供,且无正当理由,同时也未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视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而对于被告因证据不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参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决定,在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形下人社局应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以,人社局直接以用人单位拒不举证为由,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4、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虽然对有关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但未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录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内容进行核实认定,故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5、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供的用人单位给申请人办理的银行卡以及用人单位向该卡打款明细、用人单位给申请人办理的健康证等证据,因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未向人社局提供,人社局亦未调查取得上述证据,故不能作为人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予以采纳。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工伤之后获得相应的赔偿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但是我们在此提醒您,切勿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伪造证据。应该按照正规的工伤认定程序,提交相关真实证据,按照事实情况来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怎么认定呢?
      在我国,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会面临对劳动存续期间的认定。我国对于劳动者也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约束和保护,那么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怎么认定呢?请让我们为您解答一下。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 劳动关系存...


·什么叫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其实可以算是比较常见的了,多数都是因为劳动者本身没有小心注意,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而此时还不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才行。那到底什么叫工伤认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叫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主要内容。 2、工程概况 (1)工...


·用人单位让员工处罚扣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让员工处罚扣工资合法吗?是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


·安阳哪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员工在发生工伤之后,应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此获得工伤赔偿。如果受伤情况较为严重,经治疗后有可能留下残疾或影响到劳动能力的,还可以申请工伤伤残待遇,但必须先进行工伤鉴定。那安阳哪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安阳哪里工伤...


·我国潍坊工伤伤残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
      在山东潍坊部分不幸遭遇到工伤的员工,因为工伤直接导致员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可能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一方面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对员工本人赔偿,另一方面也秉着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负责任的态度,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是很有必要的。不过相信这部分人员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潍坊工伤伤残鉴定多长时间出...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


·未满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会受到什么处罚?
      儿童、妇女、老人在我国属于特殊群体,国家保障儿童、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关保护该类群体的法律法规,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聘用童工是违法的,聘用单位将会受到处罚。那么未满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结束后解除劳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结束后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不过相比之下人们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了解是非常少的,很多人甚至对此都不在意,劳动关系结束后也不会急着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了解还不够。那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呢? 公司提...


·我国规定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多少钱?
      我国规定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多少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