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二、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二)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增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四)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五)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过以上的资料您可以看出,首先,对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应尽的责任,关于这一点,在当初的承包合同中就应该有所规定。所以,如果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验收,自己一方面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承包方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才不会影响验收的进度。
  
  
  
  
  


·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在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有一些细节问题和普通员工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有的时候公司可能对高层管理人员解聘,但这并不代表着解除劳动关系,这两者是不冲突的。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自然也有必要了解,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


·从实践看来,制作一份规范的工伤认定书应把握好以下四要素。
      从实践看来,制作一份规范的工伤认定书应把握好以下四要素。 要素之一:工伤认定书的类型要规范统一。这里所指的工伤认定书的类型,根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性的意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工负伤,另一种是非因工负伤。相应地,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决定书也就只有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


·代办营业执照多少钱,办理工作流程是什么
      自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来之后,有很多的人都加入了创业的潮流。创办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办营业执照,但是现如今社会,市场比较的泛滥,而且效率还比较低。所以很多的企业都会起找代办,找代办可以省去很多的时间,同时还避免上当,费用又是则那样的呢?那么就来看下,代办营业执照多少钱? 代...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工期 工期是如何确定的 一、如何保证建筑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工期 工期是如何确定的 一、如何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工期 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 二、相关管理规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


·河北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河北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报工程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河北工程建设标...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城市道路工程是重要的市政工程之一,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否及行车的安全。当道路工程施工结束后,有关部门会组织对其质量验收,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只有通过验收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那么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告诉...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的生命,不同的工程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涂饰工程质量要求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工程的质量要求,人们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依照该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质量要求。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 一、清漆 1、施工前选...


·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
      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其实我们是可以根据工伤认定来知道对于工伤是有等级划分的,然后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伤的伤残级别获得相应的赔偿。工伤鉴定结果是十分重要的,这会使我们申请工伤赔偿的一个依据。工伤认定办法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由专门的工伤认定机构来进行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申请工...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在什么阶段辞职,此时用人单位都必须要按照其实际工作的时间来为其结算工资,即使是在试用期也不例外。那么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


·一般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劳动法》里面对于工伤的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您在工作中发生受伤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发生工伤之后是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关赔偿的,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一般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面对受到工伤的群众
      面对受到工伤的群众,企业和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工伤赔偿并不是工人说赔偿多少就能赔偿多少的,需要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裁定。工伤鉴定要找劳动局吗?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工伤鉴定要找劳动局吗? 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