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的规定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个人隐私任何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窥探,而国家也有属于秘密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如今信息传播飞快的情况下,要更加谨慎保护国家秘密,对任何形式泄露秘密的个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保护国家安全。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三、国家秘密的范围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
  
  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
  
  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应注意本罪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否则,就以本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认定及处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违反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秘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以及威胁到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对国家秘密的保守相关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不能通过任何手段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在生活中也不能触碰秘密泄露,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哺乳期离婚父母财产怎样分割
      哺乳期离婚父母财产怎样分割 一、哺乳期离婚父母财产怎样分割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


·一般离婚起诉需要多少钱 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一、离婚起诉需要多少钱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件诉...


·离婚户口没迁出如何办理登记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材料包括哪些
      无效的婚姻也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以后,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且相关人等在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的。只有材料审核完毕后,我国人民法院才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受理,所以说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需要了解一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材料包括哪些? ...


·协议变更抚养权范本是什么
      在生活中,其实夫妻双方离婚往往孩子是最受伤害的一个。但是,对于有些实在是过不下去的夫妻来说,只能选择离婚了。夫妻离婚后,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其中一方,但是由于现实各种原因,想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这一问题。那么,协议变更抚养权范本是什么呢? 协议变更抚养...


·哺乳期离婚怎么确定孩子归属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有哪些?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关于哺乳期离婚孩子归属的问题,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 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一、四川广安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一、四川广安社会抚养费是多少?1、对2018年6月1日以后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男方为城镇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92682元、男方为农村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39825元,女方为城镇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9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就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请法院进行裁决,在很多的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到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那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解答。 一、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


·国家赔偿诉讼提出被告不适格怎么办?
      一、国家赔偿诉讼提出被告不适格怎么办?国家赔偿诉讼中提出被告不适格应该及时申请更换被告,而一般国家赔偿诉讼中被告为:1、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作出原...


·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孩子判给男方
      对很多男女来讲孩子都是最重要的,因此当婚姻出现问题以离婚收场时,夫妻双方在孩子归属问题上往往会产生纠纷。夫妻有时甚至会去咨询律师关于孩子判归谁的可能性大一些。那么,在法律上,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孩子判给男方呢?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 一、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孩子判给男方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


·刑事案件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
      刑事案件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 一、刑事案件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 判刑后家属多久可以见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家属需要等监狱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