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对于很多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分割共同财产都是很重要的,但此时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可能涉及到的分割方式不太一样。那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呢?不管是对哪一方来讲,这都是很重要的,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其归属自然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可见,夫妻财产的约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不少人认为财产约定或财产公证伤害感情。但是,这种理智的财产处理办法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确实值得提倡,对财产分割争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夫妻还未采用这种方式,当发生争议时,仍然需要遵循法律中对财产的若干规定。一般规定,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新的婚姻法,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是不进入离婚诉讼的财产标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法律明文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通常以产权证登记的名称为准。如果房屋购买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则房产归个人所有。如果是贷款购房,就需要严格界定房屋购买时间及还款时间,即婚前一方购房,婚后还贷的,在离婚时可以认定房屋所有权归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款的金额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体的举证来证实房产的归属。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父母为子女买房,此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父母在自己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但一般在当事人结婚时,当事人的父母会告诉媳妇说,这套房子是给你们结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妇有人证或物证证明时,法院可能会引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一款,认为这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房产。也就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形非常多。这时举证成为重要的问题了。
  三、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四、竞价补偿
  若双方都想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则由双方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出价高者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平分)交付对方房款。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内容,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由于现在财产的类型已经多元化了,因此在具体分割财产的时候,就需要区分不同类型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对当事人来讲此时比较公平的。而要是离婚夫妻因为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做出判决。
  
  
  


·夫妻中一方坐牢还用支付抚养费吗?
      广大网友朋友在生活中可能会发现这样的情况:夫妻中因一方坐牢而离婚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可能一直都困扰着您。那么,夫妻中一方坐牢还用支付抚养费吗?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方坐牢还用支付抚养费吗? 双方中一方坐牢不一定就代表...


·协议离婚要注意点什么问题
      协议离婚要注意点什么问题1、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要确保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要合法,离婚协议并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离婚协议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必须要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要求条款去写,否则你们的离婚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在离婚时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还会...


·离婚后信息登记的户口本上会显示离异吗?
      离婚后信息登记的户口本上会显示离异吗?在办理离婚或者结婚登记后:个人的户口本中不会自动显示婚姻状态,民政局也不会主动将离婚或结婚登记的情况通知派出所。如果本人未到公安机关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之前的婚姻状况;如果提交《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变更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离...


·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孩子都是父母的宝贝,现在的社会,基本上都一家一个孩子。有调查显示,离婚家庭的孩子比夫妻婚姻生活幸福的家庭的孩子幸福指数要低很多,身心健康也不如正常家庭的孩子。因为种种原因而离婚的夫妻双方,孩子被判给了其中一方,那么另一方的抚养费怎么判呢?下文细说了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费的问题。 ...


·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如今离婚已经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情,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关注的焦点就在离婚财产上。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双方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这样相对而言双方会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体现的是夫妻的关爱,有利于减少纠纷。那么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下面我们给您做个介绍。 一、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解决
      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解决女方户口可以单列,也可以继续留在原来的地方,也可以迁出。离婚后的户口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可以回迁户口,二是分户。离婚后户口迁移手续: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2、办理迁入手续。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


·一方抚养费不给足,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法定责任,与其说抚养权是一种权利,倒不如是一种义务,在离婚时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期足额的向对方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在一方抚养费不给足的情况下另一方该怎么办? 一、一方给不足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争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协议离婚时,离婚双方对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已然十分困难,对孩子的抚养权争夺更是激烈。在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争夺中双方都想如何争取能最大可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但无论采取何种手段争夺抚养权,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一、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争夺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离...


·根据最新婚姻法规定婚后几年算共同财产?
      当代社会,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结婚之后会比较关注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认为结婚之后会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都想了解一下根据最新婚姻法规定婚后几年算共同财产?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最新婚姻法规定婚后几年算共同财产?...


·村民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村民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村民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村民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要视该股份取得的时间而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当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我们是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那么,我们知道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是一种有限赔偿,所以对于我们来说,了解我们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显得至关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