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
  
  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主要责任一般在承包方身上。但是如果工程已经投入市场,很多承包方不会承认其自身的承包关系,因为劳动雇佣关系已经中止,所以很多工程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
  
  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其并非独创性的、孤立的规则,而是合同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必然要受到代位权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所谓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宗旨是在既不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又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仍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其次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次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
  
  2、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
  
  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3、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发包人掌握着结算金额和已付款的证据,此时发包人应当对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若此时发包人拒绝举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内容为真实。而如果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存有异议,则应对己方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支付逾期的情形下,若发包人举证证明了其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款是否欠付及欠付金额尚存争议,法院不宜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欠款问题进一步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欠付工程款”必须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明确无争议的工程款,实践中即使经过结算,仍有其他因素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工程欠款的确认,而在双方未经确认的情况下,若依据结算金额直接确定“欠付工程款”,则会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发包人对其抗辩承包人的一切抗辩事由诸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等,可以同样对抗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对以上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不能推卸责任。但是施工过程中如果工人没有与发包方签署合同,那么工程使用者必须举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的内容,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哪些
      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哪些类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浮出水面,工程的修建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若是企业对工程质量不严格要求,则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近年来,工程质量事故频发,但很多朋友还不了解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叫工程质...


·劳动关系举证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肯定有些时候也不一定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简而言之,不管是员工或者是用人单位要针对这种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解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都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的,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证据就是非常关键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劳动...


·门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门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我们知道,门窗对于房屋来说是重要工程,对房屋门窗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在选材上严格把控,规范施工,有利于使得外墙防水工程更加完善,为人们的生活及工作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环境。那么,门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1 一...


·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一、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一、被辞退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公司辞退员工不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被辞退可以拿到工资。不给发工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


·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是否能拿到工资?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世界生活中如果进入工作岗位后,需要认真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当然有时候会发生一些事情导致在职场上工作得并不愉快,因此很多人入职不满一个月就会选择离职,那么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是否能拿到工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是...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江苏省是我国的建筑大省,一些建筑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给工人带来人身伤害。为了尽快的拿到补偿,受伤工人在经过工伤认定后,还要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工伤鉴定。那么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7年是怎么划分的?我们不妨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江苏...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随便辞职。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即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后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上海工伤鉴定9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员工发生工伤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但是由于工伤的严重情况不同,那么,单位对于员工进行的赔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为了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赔偿,同时也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员工的工伤情况进行认定,并且以此为依据来确定赔偿的标准,接下来我们将针对上海工伤鉴定9级赔偿标准为您...


·买了新房是一件大喜事,但是还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装修房
      买了新房是一件大喜事,但是还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装修房屋。房屋装修的效果将会直接影响入住后的居住质量。房屋装修要考虑价格、安全、舒适、健康环保等等因素,注意事项不可谓不多。那么,房屋装修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 一、亲自量房 量房是新房装修不可少的步骤,更何况量房关系到新房...


·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要是确诊怀孕的话,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就要小心谨慎了,不然生出来的孩子可能会有先天的缺陷,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流产。同时,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一些禁忌的劳动。那么法律规定的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餐厅招用童工要怎么进行处罚
      原则上我国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但对于未成年工的话,则允许单位录用。我国规定的童工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要是单位违法招用童工的话,那此时就要对其做出处罚。现实中,餐厅招用童工要怎么进行处罚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餐厅招用童工要怎么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