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为人们提供证明文件时,如果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可能会涉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当事人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许多人对这个罪名都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就通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来加深对这项罪名的理解。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 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处刑的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一)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活动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从事市场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正常。为此,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对中介组织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及中介组织违反这些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二)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将虚假的证明文件故意提供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的文件。主要是指应顾客要求,在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方面,出具虚假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三)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有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比较恶劣,如有的故意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虚假的内容特别重要的以及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等。根据本款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犯罪,从行为特征上看与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增加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客观要件。由于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公正。但实际上却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如果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物质利益交换以后,再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危害性就更大了。因此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对于中介机构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出于以上考虑,本款规定的处刑也比第一款规定的要高,最高刑可判至十年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指第一款规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是指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与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内容和范围是相同的。本款规定的犯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而本款规定的则是过失犯罪。因此,本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以及在社会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等情况。由于本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较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恶性上要轻一些。因此在处刑的规定上也较之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刑要轻,最高刑期为三年。
  
  它的犯罪主体是中介机构人员,其他机构不涉及此罪。而且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如向他人收取财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打击。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当事人最高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相信没有刑法就没有现在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刑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起到了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当然刑事案件的办理也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公安机关去办理,那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


·非法持有海洛因多少克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海洛因多少克构成犯罪 在我国,很多与毒品沾边的行为其实都是入刑了的,就包括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等。然而在实际定罪的时候,却需要考虑到毒品的数量或者种类。那么通常,公民非法持有海洛因多少克构成犯罪呢?这是很多人不了解的,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


·嫌疑人的羁押期间算刑期吗
      一、羁押期间算刑期吗 羁押根据最后所判决的刑罚不同,折抵刑事不同。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下文中我们...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被判拘役在哪里执行2023
      被判拘役在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


·组织越狱罪怎样认定
      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讲,要是在监狱里面有组织、有预谋的计划逃狱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而在定此罪之前,需要先对罪犯的实际行为做出认定。那么您知道此时该如何来认定是否构成组织越狱罪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组织越狱罪怎样认定 (一)本罪的社会...


·刑法第225条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225条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有哪些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少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非法集资一般拘留多久
      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非法集资一般拘留多久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拘留十日才能判刑,情节较重的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


·最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诈骗罪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普通的面对面诈骗,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诈骗,通过电话进行的电信诈骗等,刑法当中为了对诈骗加以区分,按照诈骗罪侵害的对象等,规定了不同的罪名,比如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那么,最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最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