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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22条的解释涵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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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侵犯他人生命安全后,会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但是在审问、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精神不稳定或者精神错乱时如何处理。很多人想知道会不会对嫌疑人做精神鉴定。我国刑诉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以利于执法办案。那么,刑诉法122条的解释有哪些涵义??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因为法律的该项规定,使得对精神病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精神病的鉴定结果决定着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生命与财产的生杀予夺,其重要性由此可见。
  二、那么是否可以对疑似精神病人采取逮捕或附条件的逮捕措施呢?   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逮捕的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狭义的犯罪事实则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无论是广义上的“犯罪基本事实”,还是狭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犯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事实,理应包括犯罪主体是否适格。而犯罪主体是否适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因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是否构成,而犯罪主体又直接关系犯罪构成即犯罪基本事实。所以在没有搞清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说“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呢? 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明确规定“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得批准(决定)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精神病显然就属于无罪证据,虽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患有精神病,但是无论是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还是从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精神来看,都有认定不符合逮捕条件。?综上所述,刑诉法第122条规定执法机关对嫌疑人应该做精神鉴定,如果嫌疑人是因为精神病发导致犯罪,那么公安机关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附条件逮捕。应该强制嫌疑人去精神病医院治疗,并让其家属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刑诉法122条的解释有哪些涵义?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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