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撤销缓刑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按照相关规定,要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再犯新罪以及严重违法的话,那此时就会被撤销缓刑。当然撤销缓刑的时候也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并且这个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那究竟撤销缓刑程序应该注意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撤销缓刑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即所谓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这里的“判决宣告以前”,是指生效判决宣告以前,还是指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前,抑或有其他涵义,需要澄清,否则可能出现对缓刑犯如何处理的空白时段。我们认为,这里的“判决宣告以前”,应当理解为判决生效以前,亦即判决确定以前。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判决确定之日,即缓刑考验开始之时。只有在缓刑考验开始以后再犯罪,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显然指判决生效之日。这样,如果将刑法第77条中的判决宣告以前理解为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就会导致被宣告缓刑的人如果在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后,判决生效以前这段时间又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刑法只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以后犯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应当撤销缓刑,而没有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后、生效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例如,1999年7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判决并予以宣告,甲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于当日宣告生效,从而进入对甲的缓刑考验期;而甲于1999年7月15日又实施了盗窃犯罪。如果将刑法第77条中的“判决宣告以前”理解为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前,那么甲的犯罪行为既不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的,也不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这样对甲撤销缓刑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可见,只有将“判决宣告以前”理解为判决生效以前,才不至于出现对缓刑犯处理的盲区。
  二、撤销缓刑的的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77条中“应当撤销缓刑”的规定,是为了数罪并罚的需要而设置的,即只有先撤销缓刑,才谈得上对漏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撤销原来的缓刑并不当然表明在数罪并罚之后不能再宣告缓刑。既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数罪并罚后不得再适用缓刑,那么只要犯罪人在数罪并罚之后仍然符合缓刑的形式和实质条件,就可以再次对其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曾规定,在依照79年刑法第65条对漏罪定罪判刑,并对漏罪和原已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现行刑法第77条则只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以决定执行的刑罚。至于决定了执行的刑罚后,能否对犯罪人再次适用缓刑,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理论界目前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论者认为,既然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一律撤销缓刑,就说明在数罪并罚后不得再对其适用缓刑。该论者还就此结论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但也有论者认为,仅从字面表述上看,不能得出对发现漏罪的缓刑人在数罪并罚后,不得再适用缓刑的结论。我国要求的还是比较严格的,而要是不按照规定撤销的话,那么此时撤销行为就有可能是违法的。当然,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撤销。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最新佛山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最新佛山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


·在我国无罪人辩护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无罪人辩护是什么意思 律师可以做的事或者说权利有很多,且是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辩护的过程中实现权利。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


·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怎么判
      在我国像是丹顶鹤,东北虎,还有您比较熟悉的熊猫等这些,都是属于受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因为这些动物本身在世界上的数量就非常的少,可以说对国家研究生态资源等各方面都提供着非常珍贵的资料,是不允许私人进行非法伤害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怎么判? 一、非法...


·刑诉法查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查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


·刑事诉讼谁可以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谁可以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


·到底怎样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到底怎样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怎样才是故意伤害罪,需要从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法定的轻伤及其以上损害时,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1、犯...


·刑事赔偿决定书生效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赔偿决定书生效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赔偿决定书生效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赔偿决定书生效日期是30日以后,因为30日之内对刑事赔偿决定书有争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


·什么是刑事和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那根据规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网络诈骗被骗5000该如何对犯罪嫌疑人量刑
      网络诈骗被骗5000该如何对犯罪嫌疑人量刑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其中,最为严重的当属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上的虚拟世界对受害人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网络诈骗是诈骗的一种,那么,网络诈骗被骗5000,...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很严重的犯罪,同时也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一旦确定行为人构成此罪的,那么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体来说,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带来抢劫罪量刑标准2017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实际了解。 一、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抢劫行为...


·公诉刑事优先民事的抗诉有什么不同?
      一、公诉刑事优先民事的抗诉有什么不同? 公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有:程序不同、包含的范围不同、后果不同、参与阶段不同。检察院对刑事一审案件及刑事生效案件(可能一审、也可能二审)均可以抗诉;对民事一审案件不能抗诉,对民事生效案件可以抗诉,但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