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有哪些?
  
  工程项目具有繁杂性,涉及的领域也是十分广的,不仅只有建筑行业需要修建工程,其他诸如消防、家居、绿化等也可以从事工作业。各领域的工程质量事故都时常有发生,不同领域应当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有哪些呢?
  
  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
  
  1、消防系统的选用;
  
  2、施工过程中质量的控制;
  
  ①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对于不完善的要督促其进行完善;
  
  ②对于进场材料严格验收,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入场;
  
  ③通过现场巡视与工序检查力争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④通过水压、气压试验检查管道连接的最终质量;
  
  ⑤消防工程的技术复核。在施工中,对所有防火灭火设计的安装部位的预留孔洞;定位坐标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复核,并予以记录和签证。
  
  ⑥中间验收、测试:在消防工程施工中,对一些特殊的消防分类系统,为保证总安装和试行和可靠,应进行中间验收和测试;
  
  (1)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静水压测试;
  
  (2)喷洒管网每层静水压测试;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穿管后的接地、绝缘测试,线制、线色验收;
  
  (4)防排烟阀开启,关闭测试;
  
  (5)装饰装修材料的阻燃性能测试;
  
  ⑦对预埋于梁、板、柱、墙体的消防控制线路的管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线,探头盒,模块盒、按钮的位置、室内消火栓箱与
  
  水泵的起动线路,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线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内埋管道,防火卷帘预埋件等待的安装到位,取量和材料型号、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复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代表,消防监督员,施工队伍的施工技术员签章记录予以隐蔽;
  
  ⑧消防工程施工与其它各施工专业的协调;消防工程在施工中是配合主体结构施工,这样就会形成交叉施工以及干扰的现象。现场协调是保证消防工程质量的有力措施之一。
  
  ⑨注意与其他安装专业的配套施工,在走廊部位往往管线较多,安装各专业的综合剖面图设计院往往不出,这就需要在施工前排好此部位的安装专业施工剖面图。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施工单位较多,施工顺序容易混乱,这时候就应按有压管让无压管,小管道让大管道的原则来指导,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这样才能做到有条不紊,从而减少返工,节约工期。
  
  ⑩消防产品质量认可:对建筑所安装的消防产品在到货时应认真地进行检查,验货和质量认可,杜绝伪劣,型号不符的消防产品在建筑中使用。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的控制。在施工前,主要制定施工方案案,在购买材料时需要严格把关,对于那些不合格的不能用于施工,此外在施工过程中,监工方需要进行巡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制止。
  
  


·较严重的工伤鉴定达不到十级怎么办?
      由于各种劳动工作的特殊性,导致职工可能在上班时造成人身身体健康的损害,这就属于工伤,在工伤发生后就需要做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较严重的工伤鉴定达不到十级怎么办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较严重的工伤鉴定达不到十级怎么办? 1、较严重工伤但...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需要花费用吗?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需要花费用吗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遭遇工伤的话,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确定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赔偿数额是需要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来确定的。工伤鉴定也是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形式应该怎样写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吗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


·在试用期辞职有工资拿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


·职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该怎么处理
      职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该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者应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将停发与劳动者有关的薪酬福利待遇。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决定续签的,则应按照一定的程序续签劳动合同。不过有可能出现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那么职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该怎么处理呢?下文...


·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辞职后入职的新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辞呈和离职证明又能否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这关系到个人能够顺利入职,了解任职的相关情况至关重要,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详细介绍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一、区别 1、退工单和离职证明是不一样的,退工单应该去职...


·深圳市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深圳市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是怎么规定的?(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


·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如何给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虽然不像正式员工的那么好,但最基本的工资还是应该要支付的,并且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那到底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怎么给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在解除的时候还是会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那到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


·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而言,在经过工伤认定之后确认职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那之后才有申请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必要。而无论是申请工伤认定还是进行工伤鉴定,此时都会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那究竟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建筑行业,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无论是消防工程、还是基建工程,都必须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同样,一项工程里的抹灰工程也有其相应的质量要求。接下来我们就以《抹灰质量验收规范》为您讲解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一、 一般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