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大大小小的工程建造完以后都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合格以后,整个工程才算完工。但是,验收员也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的,而是需要根据建筑所用材料以及建筑的用途来客观的判断该工程到底合不合格。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重点
  
  (一)“统一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二)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三)建筑工程质量:反应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四)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有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五)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六)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七)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八)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验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九)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十一)灰土地基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包括:地基承载力、配合比
  
  (十二)混凝土预制桩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包括:桩体质量检验、桩位偏差、承载力
  
  (十三)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包括:桩位、孔深、桩体质量检查、混凝土强度、承载力
  
  (十四)跨度小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十五)底模及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十六)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十七)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十八)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十九)混凝土的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N/㎜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二十)混凝土强度确定 P88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十一)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
  
  工程在建造完成后,最后一道工序就是验收,验收员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已经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资料如实整理汇报,这不仅是对自己,对工程负责,也是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一、在我国不解除劳动合同去另一个公司行吗?
      一、在我国不解除劳动合同去另一个公司行吗? (一)原用人单位有权辞退你《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用人单位担风险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只要后...


·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承担后果是什么?
      在日常工作后中意外在所难免,工作期间发生伤亡则属于工伤,理应企业单位赔偿一定的损失。但是有时候企业单位可能认定是工伤,就需要企业进一步证明。在中间的一些法律规定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具体事项也不知怎么处理比较合理。那工伤认定单位不举证承担后果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举证责任...


·劳动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
      劳动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要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话,此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处理。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如今遇到这类纠纷,当事人都会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争议。而劳动诉讼也是有自己的原则的,那到底劳动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单位工程只有所属分项工程全部合格才能评定为合格,也就是仅一个分项合格是不能评为合格同理有一个分项不合格也不能评定为合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如何评定的。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不能直接确定劳动关系后怎么办?
      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少部分单位处于种种原因,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不能确定劳动关系后怎么办,有什么间接证据被法院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下面我们简...


·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工能辞退吗?
      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工能辞退吗? 一、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工能辞退吗? 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辞退。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二、辞退职工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


·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应该怎么写?
      合同期到了,那么就要写上个合同期的工作总结了吧,工作总结是合同期满后球员做给所在单位的总结,这样的总结能够作为单位对该职工提供续约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职工来说,十分重要,而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到底怎么去写呢?让我们通过以下的知识和所写例子一起去学习一下吧!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应该...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起诉时效是多久?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起诉时效是多久?工伤认定是60天,伤残鉴定是15天。先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如果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书:如对本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曰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中...


·工伤认定成功以后何时做工伤鉴定?
      在生活中,如果在工作时间受伤了,可以申请工伤赔偿。这其中也包涵了很多步骤,在经过工伤认定之后,还要再做工伤鉴定,若是鉴定结果达到一定级别,之后还可以有伤残待遇。那么工伤认定成功以后何时做工伤鉴定呢?让我们来给您解答一下吧。 一、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内容是什么?
      在约束劳动关系领域,我国制订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两部主要法律。为了辅助该法实施,还制定了一些包括仲裁法在内的诸多附属法。在这之中,劳动合同法因为约束的问题和广大劳动者息息相关,关注度也最高。那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内容是什么?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腾飞,全国各地到处都可以看到施工工地,如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腾飞,全国各地到处都可以看到施工工地,如何确保建筑工程顺利?在施工期间进行施工管理,这成了工程负责人需要考虑以及解决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为各位讲解一下一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情况: 施工管理是指施工员在施工现场具体解决施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